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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可报考应聘海南事业编工作人员

□本报记者陈昌波见习记者张熙宇

12月11日,《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海南惠台30条措施”突出了海南特色、创新改革、台胞认同感和获得感、含金量以及助力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惠台30条措施”明确,台湾同胞可以报考、应聘海南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及竞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在海南居住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大陆其他省份居民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明确,海南为台资企业投资提供便利,给予台资企业发展政策扶持。鼓励台资企业重点在海口(江东新区)、三亚等地发展总部经济。此外,台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承租我省土地,投资开发现代农业产业,与海南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扶持政策。

我省将认真落实国家惠台31条措施精神,根据海南实际,促进文化交流,支持琼台医疗、教育等产业合作。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海南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我省支持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泰龙城等创建海峡两岸和琼台青年就业创业平台,鼓励在琼、来琼工作的台湾同胞同等参评我省人才项目和进行人才认定。值得一提的是,台湾同胞可以报考、应聘海南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台湾同胞及其配偶可以竞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此外,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在海南的幼儿园、小学至普通初高中学校从事音乐、舞蹈、体育、美术、数理化生学科教学工作。

台湾同胞在购房、申请公租房、参加公益性活动、社会保障等方面都给予同等待遇,尤其是明确台胞在海南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且其家庭在海南无房和无购房记录的,可购买一套住房,突破了我省的限购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同胞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享受与海南居民同等保险待遇;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大陆其他省份居民同等待遇;符合市县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台胞可纳入海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此外,在海南连续生活三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与本省户籍居民同等享受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参照本省居民给予补贴。据了解,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共同牵头建立各有关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动落实有关工作,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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