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北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再审案件,案件扑朔迷离。原告举示借款协议、收条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160万元,但被告却坚称只借了95万元,那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原告杜某、廖某诉称,2014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向某、杜某、汪某出借款项160万元,并举示借款协议以及《收条》原件,拟证明给向某银行转账95万元、现金支付65万元,共计160万元借款。
庭审中,被告向某辩称只收到转账支付的95万元,另外65万元虽然打了现金收据,但其实自己并没有收到,而是“砍头息”。
审理中,杨红法官对该65万元借款予以重点关注。从证据角度看,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载明了收到了现金65万元借款,与借款协议相对照,证据充分。但在现实生活中,65万元属于大额交易,现金交付并不常见,被告辩称可能为真。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杨法官通过三次庭审,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对原被告进行了交叉询问。杨法官发现,原告对于该65万元现金借款的时间、地点等回答前后矛盾,存在诸多可疑之处。原告在最后一次庭审中面对杨法官的质问更是冷汗连连。综合三次庭审中原告的回答,杨法官基本断定原告系诬告,遂对原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慑之以法。最后,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该65万元现金借款,并未实际支付,系95万元银行转账借款的预扣利息。
法官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并支付利息,双方均服判息诉,达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杨法官表示,审理案件在注重审查证据的同时,也要看清掩映在证据之下的事实真相,认真细致的求证,如此才能拨开迷雾,厘清事实,明白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