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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骨受贿 一审获缓刑

本报12月9日讯(记者高潮通讯员王娇)近日,美兰区法院依法审结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副会长)李有骨受贿案。李有骨因受贿40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扣押在案的赃款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间,李有骨在担任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副会长)期间,被指派负责工商大厦旧房改造工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商、工程承揽、股权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40万元。2018年5月11日,李有骨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同年5月19日,李有骨向海口市纪委账户退赃40万元。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有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有骨当庭自愿认罪并全额退出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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