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1月27日,潜山市人民法院对路某某等9人犯罪集团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根据被告人路某某等9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到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有力震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承包皖韵商务会所一至四楼桑拿部,与被告人范某某合伙经营,该桑拿部四楼以经营保健按摩为幌子从事卖淫活动。同年12月,路某某邀请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经营,将卖淫业务交给孙某某、范某某共同管理,招募、控制和管理被告刘某某等卖淫女累计达十人以上,卖淫所得收入由路某某、范某某、孙某某与卖淫女按比例分成。被告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的同时,还协助招募、管理卖淫女;被告陈某银、操某某受聘为桑拿部值班经理,余某某为经理助理,协助管理;被告陈某某、沈某某等在四楼从事服务员兼任排钟员。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路某某给各楼工作人员配备对讲机,要求遇到公安检查时,通过对讲机使用暗号向四楼通风报信。2017年11月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等9人于2017年12月后陆续归案,被告人孙某某等7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与范某某、孙某某结伙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在潜山皖韵商务会所桑拿部四楼招募、控制和管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牟取暴利,实施犯罪活动长达一年之久,组织固定,分工明确,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路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组织卖淫犯罪集团实施卖淫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陈某银、操某某、余某某、陈某某、沈某某为路某某等3人组织卖淫提供协助,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