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以被人强奸为由报案,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得知女友被人“强奸”,李某竟手提菜刀将“嫌犯”砍伤。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3日,李某女友吴某以被人强奸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得知女友被人“强奸”,李某决定找“嫌犯”张某理论, 2018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与张某电话相约在新干县金川广场一奶茶店见面。当天下午 15时许,李某与刘某、刘某某三人驾车来到奶茶店门口,李某下车后提着菜刀冲进店内。张某见状立即逃跑,李某紧追不放。在逃跑过程中,张某摔倒在地,李某趁机用菜刀朝张某身上乱砍,造成张某左颞部和左耳部受伤。刘某也上前指责张某不应该欺负吴某,并用手敲了张某头部几下。之后,张某用手捂着耳朵继续逃跑,李某在追了一会儿后便驾车逃离了现场。2018年1月16日,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2018年5月2日,涉案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张某自愿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放弃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