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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招募童星为诱饵 诱骗多名幼女拍裸照及视频

原标题:以“招募童星”为诱饵,男子网络猥亵多名幼女获刑3年

以“招募童星”为诱饵,以“考核”为手段,诱骗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大量裸照、裸露视频。成年男子李某将这些视频保存在手机上,用于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红星新闻记者4日从四川省妇联获悉,省妇联、省总工会、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检察机关公诉李某利用“招募童星”实施猥亵儿童案名列其中。

案情

“招募童星”实则猥亵

据介绍,被告人李某为一成年男子。自2017年以来,他在QQ兴趣部落中发布广告信息,以“招募童星”为诱饵,以“考核”为手段诱骗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大量裸照、裸露视频发送给自己。

根据调查,李某所发布的广告信息为其在网络上随意复制的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相关资料和童星招募广告;如果幼女不配合李某的“考核”方式,李某便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或杀害其亲属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

先后有辽宁、福建、北京、四川的多名幼女给李某发送了十几段裸露视频。李某将这些视频保存在自己的手机上,用于满足自己变态生理和心理需求。

定罪

网络空间仍犯猥亵儿童罪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后认为,按照传统的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对本案件定性有较大难度。

通常认为,“猥亵”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抚摸、搂抱、吸吮等淫秽行为,犯罪行为一般为直接身体接触。

但本案中,李某以网络为媒介,在与被害儿童取得联系后,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自行录制裸露视频,行为人和被害儿童身体没有直接接触,二者不在同一空间。

如果按照传统猥亵儿童罪认定标准,本案将无法定性。所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猥亵儿童罪认定标准,需要进行新的确认,以弥补制定法律时不能预见或者穷尽所有的犯罪行为的不足。

从李某的犯罪危害后果来看,这种网络“猥亵”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的猥亵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样。

李某要求幼女自行拍摄裸照、裸露视频,是为了通过观看该照片、视频满足自己的性欲;

李某的犯罪对象为不具有反抗能力、辨别能力的儿童,其行为势必摧残儿童的性心理健康、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此外,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对象不特定等特点,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往往比普通猥亵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更大,且易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多次重复伤害,社会危害性更重。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推理原则,通过网络实施猥亵的行为应当构成猥亵犯罪。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李某以满足自己手淫和好奇心为目的,在网络上伪造身份以招募童星为幌子,以需要培训指导为借口诱骗女童拍摄裸照、裸露视频,对不愿意配合的女童进行言语威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犯罪的构成。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最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专家说法

社会各界合力构筑防火墙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18日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这一办案指导,可以看成是对本案的有力支持。

而多名被害人均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意识淡薄,明辨是非能力差,这些弱点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对于此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爱辉表示:

随着网络对社会生活的不断侵入,猥亵儿童的场合也拓展到网络空间。该案例对于通过网络猥亵儿童的定罪具有示范意义。

他呼吁,社会各界应合力构筑一道防火墙,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网络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学校也应尽到教育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家庭更应该尽到监护义务,承担起教育子女的重任。

红星新闻记者 严丹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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