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1月28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8名被告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晚,被告人彭某、沈某、何某、陈某等四人在广德县邱村镇某村一赌博场所内因向余某某索要财物被拒,便与余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当晚在广德县邱村镇工业大道某处见面。后沈某等四人便驾车返回广德县桃州镇准备邀集人员、调取刀具。几人共邀集了李某某、何某乙、吴某某、王某等人,陈某帮忙调集了矛和砍刀。之后一行人分别开着两辆车前往邱村镇工业大道。随后,沈某等人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后,看见余某某与同伴共三人在路边,车上人员便下车,沈某则驾驶车辆将余某某撞到在地。在沈某准备撞击余某某的两名同伴时,却误将车辆撞到电线杆。车上其余人员则手持砍刀、长矛等刀具追砍余某某的两名同伴。事后,一行人驾驶余某某的红色轿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经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何某乙、李某某、沈某、彭某等人逞强斗狠、无事生非,在广德县境内因琐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乙、彭某、沈某、何某、陈某、王某、吴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何某乙、彭某、沈某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何某乙、彭某、沈某逞强斗狠、无事生非,单独或伙同多人在广德县境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最终,李某某、何某乙、彭某、沈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何某、陈某、王某、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