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呼吁文明养犬,提升业主生活幸福指数,数月来,市内不少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各出“奇招”:有的尝试印发文明养犬管理规定,对登记养狗资料、遛狗措施、遛狗活动范围等作出要求;也有的设立巡逻队伍和环保屋等,善意提醒养狗业主规范遛狗行为。
这些“奇招”有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近日,记者走访部分小区,了解曾试行或正执行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应效果,以此为“柔性管理”养犬问题提供思路。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叶碧君、林亦旻
招数一:成立“养犬巡逻小分队”
在白云区金沙洲一个大型小区,物管同样为规范养狗行为作出努力,成立了一支“养犬巡逻小分队”。
据小区物管介绍,该小分队于今年10月成立,主要工作是引导业主在遛狗时牵狗绳。
该工作人员介绍,巡逻队主要是以劝诫为主,比如如果有业主反映看到有人没有牵狗绳,就会第一时间上前规劝;如果业主不在,会暂时把狗狗留置起来,等业主来认领。
此外,记者留意到,小区内每隔一百米左右的距离就能发现一个宠物环保屋,里面放有报纸和拾便袋,目的是方便狗主在狗狗方便后处理粪便,自觉维护好小区环境。
招数二:物业发布养犬管理规定
今年8月前后,位于黄埔区科学城某小区物管印发“养犬管理规定”,并将其贴在楼道公告栏。据了解,当时的“养犬规定”列出14点要求,例如业主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此外,包括小区主要道路、公园、景观水池在内的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禁止遛犬等。
记者近日回访看到,该小区物管已撤下在楼道公示的“养犬规定”,物管方回应称该“规定”仅起告知作用,后续是否修订和执行需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目前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开展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养犬登记、遛狗需牵狗绳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若居民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联系值班保安或每栋楼的楼长开展劝诫工作。
业主表态:“柔性管理”措施获赞
对于白云区金沙洲某大型小区的管理措施,不少业主均表示支持。养狗3年多的业主谭先生表示,有时图方便也会不牵狗绳,也曾被善意提醒过一次。对于小区成立“养犬巡逻小分队”的做法,他表示理解:“我们有时不牵狗绳确实也不是故意的,只是忘了,如果巡逻人员善意地提醒一下,我想大部分狗主还是愿意接受的。”
日前,记者在走访时看到,业主叶小姐遛狗经过时,顺手从环保小屋里拿出拾便袋和报纸,将狗狗的粪便处理好,扔进垃圾桶中。叶小姐说,她以往也会注意替狗狗捡拾粪便,但难免有时匆忙忘记带袋子,小区内随处可见的环保屋为狗主们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也起到了“柔性提醒”的作用。
“感觉我们小区做得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既不会干扰狗主,也能让他们舒服地遵守文明养狗的规定。”一位没有养狗的业主陈先生说,物管设立的养犬巡逻小分队和环保屋,让他觉得生活没受到不文明养犬现象的困扰。
记者从黄埔区某大型小区了解到,最初该小区出台“养犬规定”时,引起了业主激烈讨论,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养狗业主何先生表示,对标《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小区的“养犬规定”没有人情味,又难以落实,广州市并没有提出“不得携犬与他人乘坐电梯”的要求,也没有对遛狗范围和时间等有所限制。“如果养狗业主住在高层,不准带狗坐电梯执行起来让狗主很为难”。
与此相对应的是,大部分不养狗业主却持赞成意见。业主张小姐认为,如果“养犬规定”落实,可从制度上有效助推养犬者提高素质,进而减少小区因狗发生的种种摩擦,“但毕竟‘规定’由人来制定,必须平衡好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如果对养狗业主提出超出合理的要求,要想执行就有相当大的难度。”
律师:
“个性化”养狗规定
需要多数业主同意
对于近期出现的小区养狗伤人事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这反映了很多养狗者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文明养犬观念,未来有必要加大对不规范养狗行为的处罚力度。
邓刚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受到伤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存在故意放狗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国内已有因狗伤人,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对于小区制定个性化的养狗规定,邓刚认为小区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物管等组织制定业主公约,对文明养狗进行规范。小区制定的业主公约以倡导行为为主,但在涉及行政执法和行使权力时有一定的限制,缺乏惩治效果。但小区物管或业主如果发现不文明养狗的行为或者养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小区物管可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有些小区制定的规定,比如不让小狗坐电梯等内容,这样的制度设计确实涉及合理性问题,做法值得商榷。”邓刚说,小区在制定文明养狗公约时,首先要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在物管征得小区多数业主同意后制定,需要程序合法。另外,小区制定的文明养犬公约也要注意平衡小区内各方的利益,需要考虑到公约规范的行为是不是会损害养犬人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