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1月19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孟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后驾车,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八千元。
审理查明:2018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六安市东城路附近,与另一辆轿车碰撞,致二车受损,孟某驾车离开。后接民警电话通知,孟某于次日凌晨到交警队接受处理。经鉴定,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孟某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孟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六安市三十铺镇出发,行驶至纬三路西花园小区门前,将该车停放于该小区门前机动车道上,后在驾驶室内睡着。上午8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二次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孟某在醉酒驾驶被取保候审期间,再行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