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岳岩) 昨日上午,越秀法院对消费者回某杰诉三星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宣判,判决三星赔偿消费者损失。
回某杰称,2016年9月25日,他网购了一部Galaxy Note7手机,当天下午收到货。26日一早,该手机在正常充电,他拿手机把玩时,手机突然冒烟燃烧,并导致他的苹果手提电脑键盘部分被烧。回某杰对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更换或赔偿其因手机电池自燃毁损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确认三星中国公司构成欺诈,赔偿三倍购机款,赔礼道歉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手机自燃是产品缺陷引起的,对此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予以确认。三星中国公司在本案中应对回某杰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回某杰认为,在Note7手机在国外接连发生燃烧事件后,三星中国公司仍于2016年9月2日和14日发布官方声明,称国行版本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使用,构成欺诈。三星辩称,Note7手机的国行版和海外版使用的电池是不同供应商的电池,在国行手机发生自燃事件后,已于2016年10月11日召回。此后调查结果显示,国行版和海外版电池均存在缺陷,但缺陷不同。
对此,法院认定,Note7手机在2016年7月21日取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三星中国公司在回某杰购买案涉手机时,并不明知Note7手机存在产品缺陷,故不存在故意欺诈的主观过错,故依法不支持赔偿三倍购机款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回某杰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准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