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小不忍,酿大祸。”同是一个车间的工友却为区区小事大打出手,造成了轻伤一人的后果,11月15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于某均系界首市“鑫丰”鞋厂的职工。平时,她俩在同一车间面对面从事缝制鞋帮工作。2017年11月17日7时许,在车间内被害人于某将做好的鞋帮推到被告人杨某一方工作台上,杨某认为于某占用了其工作台面,遂与于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中,杨某将于某推倒致其右腿受伤。经鉴定,于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于某各项经济损失8.5万元。于某对杨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酌情可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杨秀芝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