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利用“热可擦”特殊水笔,记录过秤稻谷斤数,然后趁农民不注意,用打火机或香烟靠近记录单据,则单据上记录的重量会退掉,从而少计算稻谷斤数,窃取农民稻谷。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林某亮、蔡某进、林某响、戴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四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646.82元,发还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热可擦”水笔三支、笔芯二支,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亮、蔡某进、林某响商量合伙贩卖稻谷,并商量用一种特殊的水笔(俗称“热可擦”水笔)记录斤数,用打火机或点燃香烟靠近单据,就可以让字消失,减少记录的称重数字,用歪心思方法窃取农民稻谷“赚钱”,由林某亮负责开车和记账,蔡某进和林某响负责搬运稻谷,所得利润由三人均分。随后,三人驾驶一辆牌号为浙J2TDXX的货车来到江西省安义县。
被告人戴某富与同案人林某强、郭某镯(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在2018年5月初的时候,商定贩卖稻谷,并在收购稻谷时用一种特殊的水笔(俗称“热可擦”水笔)记账,使用以上方法窃取农民稻谷“赚钱”,由戴某富负责开车和搬运稻谷,郭某镯负责搬运稻谷,林某强负责收购、称重和记账,所得利润由三人均分。5月10日,戴某富、郭某镯、林某强三人驾驶浙J386XX货车来到江西省安义县。
2018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亮、蔡某进、林某响,被告人戴某富与同案人林某强、郭某镯两伙人驾驶各自的货车来到安义县石鼻镇东庄村田垅村小组,到村民夏某垅家收购糯谷,记账时,林某强用“热可擦”水笔记录过秤的斤数,并趁夏某垅不注意时用打火机或者香烟靠近字迹抹去了部分已称稻谷重量,窃得糯谷1300斤。
随后,至5月18日止,被告人林某亮、蔡某进、林某晌、戴某富如法炮制,在安义县石鼻镇东庄村、安义县乔乐乡马溪村等地,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四次盗取农民刘某烘糯谷1376斤、刘某狮1443斤、刘某簿2312斤和夏某爆晚谷810斤。在刘某簿家收购糯谷时窃取糯谷2312斤,戴某富未参加作案。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林某亮、蔡某进、林某响再次来到安义县乔乐乡马溪村收购稻谷时,村民向安义县公安机关报案,随后三被告人被安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5月30日,被告人戴某富被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林某亮、蔡某进、林某响参与盗窃五次,窃得糯谷6251斤、晚谷810斤,共计价值人民币8646.82元;戴某富参与盗窃四次,窃得糯谷4119斤、晚谷810斤,共计价值人民币6045.78元。得手后,窃取的稻谷均出售给大米加工厂,所获赃款均分。
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安义县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糯谷共6251斤,基准日市场收购价格为1.22元/斤,共计价值人民币7626.22元;被盗晚谷共810斤,基准日市场收购价格为1.26元/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6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向本院代为退缴非法所得8646.8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亮、蔡某进、林某响、戴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林某亮、蔡某进、林某响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646.82元,戴某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045.78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进行处罚,其中被告人戴某富有一次未参与作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已退回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