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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一女子销售假药糊弄消费者被判刑

家住巫山县的丁某(女)在自己经营药店期间,采取低买高卖方式,多次低价买进假药高价卖给消费者,结果东窗事发。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丁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工作。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家住巫山县的女子丁某注册成立大药房,并负责日常经营活动。2014年9月下旬,丁某通过电话联系,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400盒未经批准生产的胶囊药,存放于其经营的药店内,以每盒25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居民。2017年6月上旬,丁某再次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400盒该胶囊药,继续在其店内销售,共非法获利4000余元。

2017年2月下旬,丁某通过电话联系,以每瓶11元的价格购进200瓶冒用批准文号生产的另一种胶囊药,在其经营的药店内以每瓶25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居民,非法获利1000余元。同年10月10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丁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了尚未销售的两种胶囊药,分别为44瓶和149盒。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山县分局认定,丁某销售的两种胶囊药均应按假药论处。

次日,自知罪责难逃的丁某为了减轻处罚,立即到巫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查清后,检察机关以丁某犯假药销售罪向巫山县法院提起公诉。

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且销售持续时间长,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巫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丁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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