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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取同事银行卡内现金近2万 获刑十个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系南昌市西湖区某酒馆员工,2018年5月中旬开始,赵某以工作、生活需要为由经常向其同事刘某借用手机,无意中得知刘某手机支付宝密码,该支付宝绑定了刘某的银行信用卡。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赵某借用刘某手机,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通过刘某手机支付宝盗取、盗用刘某银行卡内现金共计19999.31元。期间,赵某通过刘某手机支付宝购物盗用的230.31元,被刘某发现后,用现金归还了刘某;赵某两次使用刘某支付宝里的钱1288.72元和1400元,被刘某发现后才分别归还。

2018年7月6日,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网吧被抓获。2018年7月8日,赵某的亲属代为归还刘某20000元,刘某对赵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97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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