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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开除后蓄意报复 男子威胁敲诈获刑三年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朱某进入某资产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工作。在工作中,朱某了解到该公司内部存在违规查询客户征信的情况。2017年11月,朱某因个人原因被公司开除,其产生了报复该公司的想法。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朱某在其父亲朱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冒充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请求某资产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工作人员汪某帮其查询客户朱某甲的个人征信以便用于贷款。待汪某查询完毕并告知其查询结果后,朱某以朱某甲的名义立即以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查询朱某甲征信情况投诉某银行,某银行迫于投诉压力,要求该公司立即解决该投诉问题。该公司因害怕银行解除与其合作关系,遂联系朱某,请其撤销投诉,可予以适当赔偿。朱某遂向该公司索要16万现金人民币作为撤销投诉的条件,并声称如不答应其要求,其将继续投诉至银监会。该公司未答应其要求,朱某继续拨打电话进行投诉。该公司总经理孙某迫于朱某的威胁,安排公司经理谢某于2018年3月25日18时许在某酒店交给朱某现金人民币13万元。朱某拿到上述款项后,因害怕法律追究,当晚又将该13万元上交至万年县公安局一派出所,并谎称该款是他人向其行贿所得。

2018年4月11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万年县某麻将馆将朱某抓获归案。2018年4月15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扣押了被告人朱某持有的手机一部。

2018年6月11日,公安民警将涉案赃款13万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谢某,被害人对朱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式,索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主动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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