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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因祭祀烧纸引发火灾获刑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郭某燕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16时许,即习俗中的中元节前,被告人郭某燕来到安义县黄洲镇茅店村某村小组祖坟山,在其母亲杨某英坟墓前以焚烧纸钱方式祭祀。祭祀过程中,焚烧的纸钱被风吹到旁边的茅草上,遂引发茅草点燃,火势随风迅速蔓延。郭某燕见状,在自行灭火不见效情况下,通知其爱人刘某敏和茅店村村干部、消防队扑火。直至当日晚上8时30分许,火势才被扑灭。

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茅店村郭家、熊家、宗山村小组祖坟山场过火面积为130亩,折合8.66公顷,其中林地面积为103.1亩 折合6.87公顷,无林地面积26.9亩 折合1.79公顷。被焚烧的树种为湿地松,树龄为3年。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郭某燕到安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郭某燕与上述受灾林地所有权人达成赔偿协议,计划赔偿每亩100元,且已预缴5000元。

经法院委托,安义县司法局出具了对被告人郭某燕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将郭某燕纳入社区矫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燕未注意野外用火安全,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6.8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燕还与受灾林地所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预交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和被告人郭某燕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并经所在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郭某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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