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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因工作不顺砍同事头部数十刀 获刑12年

原标题:天津一幼儿园老师因工作不顺砍同事头部数十刀,获刑12年

2016年12月6日下午,天津市河东区第十幼儿园一楼办公室内,教师闫某持刀向同事姚芳(化名)头部连续疯砍数十刀。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闫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同事们眼中的姚老师工作勤恳认真,同事间关系和谐,她与持刀行凶者闫某更是“师徒”关系,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名幼儿教师向同事举起了刀?

找领导谈工作不顺利 却挥刀砍向自己的“师傅”

河东区第十幼儿园始建于1980年,已有30多年的建园历史,现共有两个园区。总园坐落在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宜兴道3号,而事发地则坐落在河东区益寿东里14号楼旁的河东十幼(分园)。被害人姚芳是该幼儿园的一名教师,自1983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河东区第十幼儿园任教。

1987年出生的闫某大学毕业后进入第十幼儿园工作,成为了当时为数不多的一名男性幼儿教师。2015年,幼儿园领导指派闫某接管人事工作,并安排由姚老师指导闫某熟悉业务并开展工作。闫某本人也在姚老师的帮助下,工作渐入正轨。

看似平静的工作生活,却随着闫某与领导的一次谈话后被彻底打破了……

2016年12月6日上午,闫某主动找到幼儿园的一把手周主任单独谈话。据庭审笔录显示,在谈话中,他对周主任说“我负责的工作太多了,我有抑郁症,非常痛苦,有时想自杀!”周主任虽然安慰了他,但谈话的结果却让他更加痛苦,感觉心里有落差。“周主任说转年7月让我递交申请,再选派一位老师接替我的工作,让我去带班(回班从事一线工作)。” 与闫某谈话后,周主任便离开了河东十幼(分园),回到了总园的办公室里。但周主任谈话时对闫某顺嘴说了一句“调岗的事情,提前已经跟姚老师说过了。”这句“顺嘴一说”,却给闫某行凶埋下了伏笔。

据庭审笔录显示,当天中午十二点左右,闫某到食堂,以切水果的名义借出一把菜刀,随后藏匿在办公桌的抽屉内。据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回忆:“菜刀是一把三十厘米左右的木把钢刀,平时就是食堂切菜用的。”据幼儿园保安回忆,“案发当天中午,闫某突然告知我,下午不要锁幼儿园大门,他要出去办事。”

饭后本在休息室午休的姚老师被闫某叫出,说“有工作需要请教”。来到办公室后,两人分别坐在办公室的位子上,闫某再次重复周主任让他调岗回班的事情,情绪较之前更加激动躁狂。谈话中,闫某还不时质问姚老师“是不是你早就知道这件事?怎么不提前告诉我?”

姚老师见他情绪失控,一再说明自己确实不知情,同时安抚闫某情绪。 随后,就在姚老师给教育局打电话联系下午工作时,还未转身便突然感觉头部一热,听到闫某在后面说:“砍死你!”鲜血便从头部流下。

反锁一道门隔开了保安同事 姚老师被砍数十刀

据判决书中内容显示,案发时,正在班内的老师李楠(化名)突然听到“救命”声,顺着楼道寻找后,发现是一楼办公室内传来的。当时,她与闻讯赶来的老师们想开门,却发现办公室的门紧锁不开。老师们从门上的玻璃往里看,发现当时闫某正双手紧紧握刀,从上往下疯砍姚老师,而姚老师一直在无助地求救。

很多同事闻讯赶来砸门救人,但门被反锁。见此情况,保安将一楼办公室的窗户打开,对闫某进行劝说,而闫某并没有理会,并继续用刀施暴。保安又从传达室内拿来一把铁锨捅向闫某,而闫某仍没有停手的意思,一边拖拽姚老师一边继续疯狂行凶。这时,门外的保安终于撬开门锁,企图用钢叉阻止闫某反被轰了出来。门外的同事们一边砸门,一边高声叫喊,但还是没能让闫某停手。后来,闫某拿着血淋林的菜刀,径自离开。

据判决书中记载,幼儿园老师牛欣欣(化名)说闫某跑了以后,看见保安仍在撞击办公室的门,弄开门后,她看见姚老师侧身躺在地上。

当日下午15时左右,姚老师被120送到医院后紧急抢救,手术持续近12个多小时。后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芳全身体表瘢痕共计246.8厘米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所伤之处累及神经、肌腱和血管等。耳廓及耳软骨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侧顶骨及左侧颞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颅骨皮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失血性休克(轻度)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手第二掌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人曾在庭审时表示,被告人一共砍了被害人头部十八刀,手臂是二十九刀,金属刀具已经砍成了锯齿状。大部分伤口都深至肌层甚至骨层,并且身体有大量骨碎无法取出。 当晚,闫某在家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曾多次就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就医

在案件庭审时,闫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其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本人系自首、属犯罪中止、因疾病导致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责任能力人,请求减轻处罚。依据闫某就医及病历材料显示,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间,其多次因压力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就医。

庭审笔录显示,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当闫某被问及与姚老师的之间关系时,闫某称“自己与姚老师之间并无矛盾。”同时对于调整岗位一事,“既然姚老师说没听领导提起过,不知道此事,那么我(闫某)肯定是相信姚老师的。” 不仅并无矛盾,且在庭审笔录中还可以看出,案发当日,闫某在姚老师面前明确表达过想自杀的意思,但是被姚老师拦下了。

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提到,闫某自述“我一直非常抑郁,心里特难受。今天就想用刀砍人,我有抑郁症,根本就不想活了。”假设当时办公室里面不是姚老师而是别的老师,闫某坦言“我觉得以我当时的状态也会(砍别的老师)”。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8月2日,河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认为闫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同时,姚老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闫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经济赔偿。

2018年4月27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闫某持菜刀反复向被害人头部、颈部砍剁数十刀,从其作案工具的选择、砍剁的部位、次数、对被害人抵抗及外界阻拦的反应等方面均反映出其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面对被害人大声呼救、哀求并奋力反抗,以及保安和老师们砸门、撬门、用铁锹、钢叉、呼喊等手段阻止闫某,闫某在被害人身中数十刀的情况下,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逃离现场,对被害人没有任何的救治行为,无法认定闫某系自动放弃正在进行的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其犯罪目的是因受到被害人抵抗和他人阻止等意志以外的干扰因素而未逞,构成犯罪未遂。闫某犯罪后逃离现场,并没有体现其投案的自愿性,亲属也没有送闫某投案的实际行为,因此不能认定闫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采纳闫某在实施作案行为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赔偿已发生的经济损失共计68余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闫某提起上诉。闫某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一审量刑过重,且民事赔偿数额过高。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刘畅/津云新闻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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