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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和驾驶员不符可罚3万

武汉晚报讯(记者蒋太旭通讯员杨阳)网约车营运管理被正式纳入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记者从14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网约车经营许可和营运服务作出明确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起施行,至今已20年,已难以适应当前城市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新制订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26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7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网约车管理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即将施行的《条例》在网约车的经营许可、营运服务、权益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网约车安全问题,《条例》坚持管理从严的原则,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比如,《条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审查制度,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或者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保证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时准确传输车辆营运信息,设立24小时服务投诉、举报咨询电话,服务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受损害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等。

《条例》规定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如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的;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公布运价规则、未将运价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市价格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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