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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已超时效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任何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基本可以决定案件的成败,那么超过诉讼时效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甲公司作为卖方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按约支付了部分货款。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到期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于2018年3月将乙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甲、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就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本案的付款期限应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甲公司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该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甲公司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现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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