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神秘女子网购98800.2元商品,最后竟要赔1.5万元!原因让人无语
佛山南海一家电子公司旗下的京东和天猫旗舰店,在前后四个月内遭遇一名神秘女子恶意下单113笔,同时还形成了33次纠纷订单。
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这并非竞争对手所为,而是该女子和网店的员工产生了感情恩怨而报复,公司无辜成了“替罪羊”。
记者昨日从南海法院了解到,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子赔偿1.5万元。
资料配图,文图无关。来源:视觉中国
因感情瓜葛迁怒于公司
四个月恶意下单113次
位于南海里水的佛山市某电子公司,专门从事音响设备的生产销售。该公司开设了京东及天猫旗舰店的购物平台。不过,从2016年8月开始,该公司的网购平台就频频遭到恶意下单的骚扰,让他们不胜其烦。
2016年8月,一名姓薛的女子在该公司名下的京东商铺产品下了26笔订单,随后都取消订单或向平台提出纠纷形成纠纷订单。最让人不解的是,其中9笔订单的收货地址竟直接填上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
此后,从2017年5月开始,薛小姐又开始采用同一账户不同收货地址、同一收货地址不同账户的形式,多次在公司旗下的京东及天猫旗舰店的购物平台恶意下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8月15日,薛小姐在公司旗下一共恶意下单113笔,形成33笔纠纷订单,涉案金额高达98800.2元。
该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因为薛小姐长期的恶意下单,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司在京东、天猫平台店铺的服务分、纠纷率,使得店铺产品排名权重扣减,拖后产品排名,甚至不能参与任何平台活动继而严重影响店铺收入。
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薛小姐恶意刷单,竟然是因为她和该公司的一名网店工作人员何某产生个人感情纠葛。公司方面称,鉴于薛小姐给公司经营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公司曾授权律师向薛小姐发函,要求薛小姐停止对公司的侵害,但薛小姐不予理会仍我行我素继续恶意下单。
为此,该公司将薛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薛小姐停止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并判令薛小姐支付给公司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失共计40万元。
辩解:
退单属于正常交易行为
法庭上,薛小姐认为,根据天猫、京东平台规则,自己有权在任何店铺下单,并根据平台规定取消订单或申请退货。她对涉案订单的处置属于正常的网络交易行为,并不违反正常的网络交易规则。该公司作为网络销售者,对此应当理解。
她还表示,目前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以及公司名誉受损与她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公司则称她长期恶意下单影响其店铺服务分、纠纷率,严重影响其店铺收入,但公司提供的证据却证明涉案订单存在期间其店铺评分是上升状态,未能证明涉案订单对其店铺服务分存在有关联的消极影响,因此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薛小姐还声称为避免日后纷争,她愿意不再在该公司的网店交易订货。
判决:
虚假下单造成公司损失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小姐因为与该公司的网店工作人员存在个人感情恩怨而屡屡在公司网店下单交易又取消交易,其超过百次的下单明显欠缺购物的真实意图,而是利用网络平台的交易规则假借交易进行业务骚扰从而达到她报复与其交恶的公司工作人员的目的。薛小姐假借订立合同,在网店虚假下单订货的行为存在恶意,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的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薛小姐长期、多次、不听劝阻地在网店恶意下单,骚扰网络平台销售的正常经营,势必会冲击网店的电商经营秩序,降低网店的平台评分,损害原告的网售效果。因此造成该公司的损失,薛小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公司对其具体的经营损失难以通过举证加以证明,法院根据薛小姐恶意下单的具体情节酌情估算造成公司的损失为15000元。
据此,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薛小姐停止在该公司网店恶意下单的行为,并向该公司赔付恶意下单造成的损失15000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佛山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恶意下单涉嫌犯罪
南海区政协委员、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国梁表示,对于一些恶意下单和恶意差价的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我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下单者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并且涉案金额达到1000元至3000元,就涉嫌敲诈勒索罪。即使没有达到这一立案标准,也可依据“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来处理。
在现实中,还有一种网店常见的做法,这些网店为了提高自己的销售量,请人刷单以增加自己的信誉度,从而滋生了“网络刷单”“职业刷客”这一灰色产业链。部分刷单行为已经严重干扰网络电商正常运营程序,甚至涉嫌犯罪。常见的罪名为虚假广告罪,而专门为了刷单而恶意注册账号,或者一开始是正常使用账号的后来沦为长期恶意刷单的人,一旦刷单行为达到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甚至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网络刷单本身就是弄虚作假,并不受法律保护,参与网络刷单的风险很高,且行且珍惜,应尽量远离。
责任编辑:闫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