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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掩耳盗铃”窃取电瓶车一辆被判处罚金五千元

自己经营饭店门口安装了天网工程,却“掩耳盗铃”将学生停放在饭店门口电瓶车一辆“骑走”。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以被告人刘某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华在安义县城某中学对面经营个体饭店,门口安装了天网工程。

2017年12月4日晚上,安义县城某中学学生郑某某上晚自习,将白色中源牌战速型电瓶车停放在被告人刘某华饭店门口人行道上。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华看见该辆电瓶车后,产生盗窃念头,在电瓶车的盒子里找到了钥匙打开电瓶车,将电瓶车骑行至其住处安义县某小区宿舍单元楼内占为己有。至晚上9时30分许,学生郑某某晚自习放学,发现电瓶车被盗即向安义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报案。

经安义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调取饭店门口的监控录像,发现电瓶车系是刘某华所盗窃。

12月5日中午12时许,郑某某找到刘某华,将监控照片出示于刘某华,刘某华承认并将电瓶车归还给郑某某。

12月22日,经安义县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鉴定,上述被盗窃的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096元。为此,安义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华将被盗车辆归还于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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