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11月2日,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人闯红灯被曝光告交警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盐城交警的曝光违法行为是为提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没有侵犯当事人名誉权。
2016年10月13日下午17时许,韩某、周某在江苏盐城市区建军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过马路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装置在路北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拍照。
10月25日,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盐城交警微发布”曝光了一批行人闯红灯照片,其中有韩某、周某两人闯红灯的照片。
韩某、周某认为曝光行为致使他们名誉受到影响,给他们精神造成伤害,于2016年12月5日起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删除曝光图文信息,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起诉费、律师费等2万余元。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利用微信公众号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客观上没有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一审判决驳回韩某、周某诉讼请求。两人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装置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只有在红灯状态下,行人越过等待区时才会进入识别抓拍模式,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内容客观真实,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央视记者 唐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