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收到爱心捐款67443元,能否抵除医疗费?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对爱心捐款能否抵除医疗费作出了否定的回答,被告熊某福提出的爱心捐款要求抵除医疗费的抗辩意见未获法院支持,一审判决原告卢某芳的经济损失740818.6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和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500000元,由侵权人熊某福赔偿120818.61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16时25分左右,被告熊某福驾驶小货车途径安义县鼎湖镇柏树村武举店村小组村路时,与由东往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卢某芳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卢某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福承担全部责任,卢某芳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卢某芳当即入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6月1日出院,累计住院92天,花费医疗费191302.09元,出院诊断:脑出血(术后)、脑外伤后综合征、偏瘫(右侧)、失语、吞咽困难。出院医嘱:定期复查,身体有不适情况,随时到医院就诊。
2018年9月25日,经江西某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 1、被鉴定人卢某芳的交通事故构成多等级伤残:右侧肢体偏瘫(肌力1级)评定为二级伤残,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卢某芳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4元/天。3、被鉴定人卢某芳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另查明,肇事车辆系被告熊某福于2018年2月26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原告卢某芳住院治疗期间,通过水滴筹款平台获得社会大众爱心捐款67443元。
庭审中,被告熊某福则提出原告卢某芳收到的爱心捐款67443元,要求在医疗费中予以抵除。
一审法院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卢某芳身体受伤,经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熊某福负全部责任,原告卢某芳不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事故发生后,原告卢某芳住院治疗92天,花费医疗费191302.09元,提供了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病案材料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关于爱心捐款能否抵除医疗费问题,法院认为,拥有身体健康和快乐生活是每个公民的愿望,原告卢某芳因交通事故致伤住院治疗,因高额的治疗费用,其亲属向社会发出爱心倡议,旨在帮助其度过困难;在“捐款不分多少、贵在有份爱心”友善精神感召下,社会大众尽己之力,献出一份爱,给予原告卢某芳筹集医疗费用,体现了社会大众对原告卢某芳的爱心帮助。因此,社会大众的爱心捐款不能减轻侵权责任人赔偿责任,故被告熊某福提出爱心捐款抵除医疗费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经法院审核,暂时确认原告卢某芳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1302.09元、护理费8602.92元、营养费1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交通费1220元、伤残赔偿金241004.4元、后续治疗费14600元、护理依赖273049.2元,合计740818.61元。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律规定,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熊某福赔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