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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被判刑

利用处置资产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发后为了逃避责任,使用虚假信息办理身份证,最后被人脸识别识破而被抓获。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于某违法所得款项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于某系新加坡某集团下属农机公司法人代表,在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期间任农机公司经理。2006年,农机公司在收购处置江西赣江农机有限公司闲置资产过程中,被告人于某作为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伙同集团公司派驻到江西南昌的财务总监訾某(另案处理),利用处置收购江西赣江农机有限公司闲置资产转让业务的工作便利,于2006年7月,由訾某在南昌市阳明路江西省儿童医院宿舍门口收受王某支付的40万元人民币贿款后与被告人于某各分得人民币20万元。2006年9月30日被告人于某以农机公司与江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8975600元的闲置资产转让给王某,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于某为了逃避责任使用以虚假信息取得的“于红志”身份证件。2017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广州市白云机场因人脸识别警报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于某退缴了非法收受的20万元贿款。

东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怀志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收取他人贿款人民币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逃避上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长期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将其收受的贿款主动退缴,酌情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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