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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未必子偿,债主仍需举证

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站在法律的角度看,父债却未必子偿。

康某早年期间曾与姜某一起在外务工,2014年1月25日,姜某因帮人代班,需要向工人发放工资,向康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息两分,姜某亲自出具借条一张。后姜某于2017年10月2日死亡,康某认为,周某系姜某之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大姜、小姜系姜某之女,父债应当子偿,遂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还款责任,大姜、小姜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查认为,康某自认姜某借钱是因替人代班而代发工人工资,反映出该借款的用途是姜某为代替第三人履行工作事务,此不能等同于夫妻家庭生活共同经营所做的活动,与传统意义上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存在明显不同,故该债务不应简单认定为姜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康某要求姜某的继承人小姜、大姜承担债务,但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姜某在死亡后存有遗产,也未举证证明大姜、小姜已经继承了遗产,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法律虽然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后可以直接起诉其继承人的权利,但无论是《婚姻法解释二》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债共举”原则,还是《继承法》所明确的“继承人偿还债务以继承财产为限”之规定,最终都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要以证明“债务人有可被继承的遗产,以及继承人已经继承了遗产”为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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