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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买房登记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全额退还

名义上为他人买房,实际将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法院该如何处理?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文某诉被告申某和向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申某、向某返还文某全部购房款。

据悉,从2007年6月起至2012年11月之间,被告申某、向某以帮原告文某买房为由从原告处共收取28.35万元,多年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如实告知所收取原告的28.35万元已经用于自身购房所用。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两被告却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申某与向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1年结婚,2015年离婚。而文某与申某系亲戚关系,在2007年6月至2012年11月之间,申某陆续向文某借钱,此后文某委托申某、向某以借出的28.35万元为首付为他购房,但双方没有订立合同,之后被告申某等确实将该笔前用于购买房屋,但将收取的钱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法官认为,被告在委托代理中没有履行代理原告文某购房职责,造成原告文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申某、向某应偿还原告文某所支付的购房款28.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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