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插队怀孕”被辞退,二孩放开了想生娃还这么难?| 新京报快评
从法律和人情的角度上,单位都该给予职工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学校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不妨建立起针对职工怀孕的常态化岗位协调机制。
▲图片来自网络。
文 | 吴玲
二孩政策已放开许久,可一些人合法生育二孩的权利依旧行使得很艰难。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某集团创办的幼儿园,为了破解女教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有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女职工为此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而法院最终也认定该单位“家规”违法。
在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背景下,是否生育二孩、何时生育二孩,本是每个人的权利,企业无权干涉。“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也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插队怀孕被辞退,也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定。该女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最终拿到了自己的赔偿金,可见从法律层面来说,女职工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并不存在障碍。
但也要看到,法律上的是非对错纵然明显,到了职场的环境中,这种生育歧视仍时刻隐蔽而真实地发生着作用。
可以想见,虽然这位女职工维权成功,可其他人为了保住工作,或许依旧要处于“排队怀孕”的压力之中;即便这一纸规定被判违法,可废除了排队怀孕的规定,她们就能获得自由的生育权吗?
另一方面,作为女职工较多的幼儿园,“扎堆怀孕”势必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园方出此下策想必也是无奈之举。
这种现实矛盾比起法律层面的定分止争,要复杂得多,也难解得多。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职工和单位都该相向而行。女职工与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给予单位一定的协调、准备时间;而单位则应给予职工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幼儿园、学校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不妨建立起针对职工怀孕的常态化岗位协调机制。当然,在政府层面上,也要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的配套服务,以解职工和单位的后顾之忧。
二孩制度的顺利落地,还存在着或软或硬的各种障碍。但在逐渐放开生育权利的趋势下,从个人到单位再到国家政策,都该做足功课,克服种种惯性,走出之前针对“只生一个娃”所建立起来的舒适地带,建立新的制度和机制,以适应这种“生育二孩”的新常态。
□吴玲(职员)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