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4月6日,被告施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业务,享有消费透支的权利,授信额度为10000元。申领信用卡成功后,由于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透支款,自2004年6月30日起开始逾期还款,截止到2018年4月,被告透支的本金为4500元,利息50643.22元,滞纳金1933.05元,手续费22.5元,合计人民币57098.77元,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某银行依法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上述案件因被告透支信用卡后未按时还款引发纠纷,故该案系信用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原告审核通过并发放了信用卡,双方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案件中被告在透支信用卡后长时间未予理睬导致利息10倍于本金,虽当庭愿意全部归还本金,但原告不同意未支付利息而结案导致双方僵持。经过法官的反复工作,原告愿意让步部分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结案。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各项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诚信作为立人之本、国之基石,越来越被重视。近年来,各部门在积极展开诚信联合惩戒,因此,诚信不可失。透支信用卡,作为出借方应该及时催促并固定好证据,而借款方很有可能因为延误处理导致利息激增,一旦出借方付之诉讼,巨额的利息往往使借款方望而却步,从而陷入失信中,受到惩戒。因此,办理信用卡后应注意及时还款,以免产生巨额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