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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酒后故意毁损他人财物 南昌一男子获刑十个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喝酒后,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一派出所门口时,因前期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心存怨恨,用石头将派出所门口的灯箱砸破。随后逃离现场,同年4月18日民警在南昌市八一桥附近将其抓获,并对其因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18年5月30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喝酒后骑着三轮车经过南昌市东湖区一广场时,因看见路边停放的小汽车不顺眼,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朱某超停放在此的小汽车前挡风玻璃、被害人谢某停放在此的小汽车前挡风玻璃、被害人付某停放在此的小汽车前挡风玻璃和右前门砸坏。经东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辆汽车损失总计1753元。同年5月30日民警在南昌市八一公园将其抓获,并对其因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18年7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喝酒后独自一人走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一酒店门口的马路上,看到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一辆小车,便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该车扔去,将小车右侧后叶子板砸凹了一部分,随后被害人王某报警,郑某坐在原地,民警到现场后将郑某抓获归案。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右后叶子板钣金喷漆费4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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