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8日讯为了获取经济利润,面粉店老板王三水(化名)夫妇在明知罂粟壳不能添加用于食品经营的情况下,仍购进罂粟壳熬制高汤添入粉面中对外销售。今天,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岳麓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判处刑罚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据悉,该案也是我省首例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件。
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三水在长沙市高新区经营“惠香园粉店”。为使店内米粉好吃,吸引顾客,被告人在明知罂粟壳系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于当年1月、10月分两次购买250元“罂粟壳”,拟用于熬制米粉汤底。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12日,夫妻俩多次将“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最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三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因该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要求两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记者王智芳通讯员王俐胡淋伟实习生薛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