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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遭儿媳殴打 起诉索回赠款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娅)昨日,白云区法院发布了两则老人赡养、赠与方面的案例。法官表示,赡养父母为人之本份,子女应在经济上供养老人、在生活上照料老人和在精神上慰藉老人。

案例1:父亲年老,起诉儿子要赡养费

老郭与小郭系父子关系,2001年老郭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小郭由母亲抚养,老郭支付抚养费至小郭成人,同时将房子等全部财产给小郭母亲。

如今,老郭已达63岁,年老体弱且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仅靠贵州当地的低保费503元勉强维持生活,生活条件十分困难。2012年起,小郭在广州市某飞机维修公司工作,月收入约9000元。老郭认为,小郭已成年且未结婚,其经济收入足以满足生活需要,具备相当的赡养能力,有义务对年老体弱、失去生活能力的父亲履行赡养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小郭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小郭辩称,同意支付赡养费,但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过高,应以500元为宜。其2016年7月至10月实发工资为4000元至5361元不等,工资应按实发工资计算,而不应以“工资福利合计”计算,其余的福利均无法取现。老郭的低保费加上每月500元足够其在贵阳市的生活消费,且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家具都是从被告家中搬去的,故认为赡养费每月500元已足够。

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赡养父母不应附加条件。老郭已年逾六旬,无劳动能力,其领取的低保费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小郭作为原告的独子,除在生活上应多给予原告关心、照顾以外,还应在经济上给予充分的扶助,使老郭安度晚年。考虑老郭确无收入来源及每月领取低保的金额,根据其现居住地生活水平及小郭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小郭每月向老郭支付赡养费850元。

案例2:婆婆遭儿媳殴打,起诉索回12万赠款

秋婆婆年事已高又体弱多病,生活难于自理,曾由二儿子大麟及儿媳小丽照顾其生活起居。2015年期间,秋婆婆委托小丽办理某105号房产的继承及析产、出售事宜。2015年间,大麟因身患重病多次入院治疗。秋婆婆在当年9月25日,将105房出售的房款中12万元转至大麟账户内。

2015年11月和12月间,小丽要求秋婆婆再补助多一些医疗费,因此多次与秋婆婆发生争执。秋婆婆两次报警称,受到小丽的殴打,并于2016年向越秀区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赔偿因殴打所致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越秀法院认定事实后,判决小丽赔偿秋婆婆500元。秋婆婆于2017年向白云法院起诉,认为12万元是二人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开支费用,但由于自己遭到小丽多次殴打,故要求大麟和小丽共同返还12万元。

二人辩称,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不存在因照顾秋婆婆生活起居需其一次性支付12万元。该12万元实际是秋婆婆对他们夫妇就105房的权利补偿,是对他们部分权益返还及对二人赠与承诺的兑现。且小丽不是赠与财产的占有人或使用人,该债务也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秋婆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认定涉案12万元系其基于儿子儿媳对其以往生活上的照顾、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及售卖、补助大麟患病医药费等原因,赠与给二人的款项。赠与人自愿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多是基于与受赠人之前存在感情,如受赠人存在侵害赠与人的行为、伤害了受赠人感情的,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由于小丽对其实施了不当行为致使其受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秋婆婆、伤害了秋婆婆的感情,因此其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受赠财产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大麟并没有参与实施侵害秋婆婆的行为,且其受赠12万元前后确因大麟患重病而产生大额医疗支出,故法院酌情认定后,判决二人向秋婆婆共同返还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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