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5月10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某酒店一房间,趁女友宋某熟睡之际,窃得宋某极光色华为牌P20pro型手机(64G、全网通)及白色苹果牌X型手机(64G、全网通)各一部,后迅速逃离现场,并乘车前往南昌西客站坐火车离开南昌。期间,王某利用宋某手机短信验证码等方式,修改宋某的手机支付宝密码,将宋某支付宝内的现金人民币8500元分两次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帐户。
同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某列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两部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24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得他人价值人民币2098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主动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