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但总有人屡教不改,在同一个错误上屡栽跟头。10月8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再犯盗窃罪的孙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孙某在上海打工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上海法院判处拘役,2015年刑满释放后跟随家人回到了凤台某乡镇,但一直不愿老老实实找份工作,家人多次劝告,孙某依然游手好闲。2018年4月某日凌晨,打完牌的孙某骑电瓶车路过被害人凡某家,看其家中门没关紧,便心生歹意,挑开门锁进入屋内,从房间盗取3000元现金;同年5月,又用同样的方式盗取被害人李某家中1000元现金。5月28日凌晨,又一次打牌回家的孙某路过被害人朱某家,故伎重演从朱某家后门进入,由于在屋内没有发现现金,便将朱某放在卧室袋中的一块“浪琴”手表偷走,并送给其妻子,后经凤台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手表价值456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总计8567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并得到失主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