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构制假窝点,向企业索要取证费用。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湖南醴陵人),中专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1999年5月12日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诈骗罪,2014年6月26日被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王某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在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间,王某虚构制假窝点,向相关企业举报有人仿冒生产他们的产品,以秘密取证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樟树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婴童食品有限公司、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共计人民币27100元。2017年7月5日,王某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没有退赃,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