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胡女士委托他人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宝马车,汽车开回家后发现不是自己想要的“套装”,便不再支付剩余购车款。9月28日,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胡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协议,胡女士将车辆转卖,转卖所得款清偿汽车销售公司剩余车款,双方息诉。
2017年10月,胡女士想按揭购买一辆宝马X1,在4S店看好一款2018款宝马X1尊享型白色轿车,由朋友陈某介绍,委托肖某代为购买。肖某通过微信与胡女士确认所购车型为“宝马X1,2018款尊享型,白色,指导价为306000元”后,让淮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购车辆。同年12月6日,汽车销售公司从江苏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提取一辆2018款宝马X1尊享型白色轿车。12月8日,肖某通知胡女士提车。胡女士在提车时发现该车与自己在4S点试驾车型不一致,提出质疑。肖某称,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有问题自己来解决。胡女士当天把车开回家,通过核实发现提取的车辆与原试驾车辆虽然是同一车型,但选配(套系)不同,在轮毂和后视镜等方面存在差异,自己想购买的是该型车号的“X设计套装”,而交付的车辆是“运动套装”。胡女士遂与肖某交涉,要求退还车辆,除了支付11万余元款项外,其余购车款也不再支付。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导致车辆一直没有上牌入户,按揭手续也没有办理,一直存放在停车场。
2018年2月,淮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购车款。潘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女士通过肖某与淮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胡女士在订车时没有指明要购买“X设计套装”,但作为汽车经销商的淮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订车时应该知道该车型有两种“套装”,也没有善意提醒,故造成订购车辆配置错误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但是车辆具体配置不同并不影响车辆的使用性能和质量,汽车销售方不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淮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基于过错同意为胡女士减让购车款13000元。鉴于此,潘集区法院判决淮南市支付车辆尾款16万余元。
宣判后,胡女士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主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胡女士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