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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高管受贿695万被判10年 拉下多个“好朋友”

原标题:云南商界高管受贿695万被判10年,拉下多个“好朋友”

云南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原会长李朝荣,在他手握重权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贿赂540万元,还利用职权单独受贿155万元,两项受贿金额共计695万元。

近日,省高院对李朝荣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昆明中院一审对李朝荣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伙同李朝荣一起受贿的杨淳婷,被判处缓刑。

李朝荣单独受贿155万

昆明中院一审认定,当李朝荣在担任云南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会长、党组书记的时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155万元。

2005年至2006年,李朝荣通过云南省农业厅原办公室主任杨某某的职务行为,为云南翰博拍卖集团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李朝荣非法收受该公司职业经理石某(已判刑)所送10万元;

2009年至2013年,李朝荣非法收受昆明仁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另处)所送125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013年,李朝荣非法收受云南天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所送10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013年,李朝荣非法收受昆明仁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淳婷所送10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李朝荣伙同他人一起受贿

有意思的是,李朝荣不仅自己收受贿赂,还与贿赂者一起,再收受其他人的贿赂,比如昆明仁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淳婷,比如云南翰博拍卖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经理石某……

昆明中院一审认定,李朝荣与被告人杨淳婷共同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共计200万元,与石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共计340万元,个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共计15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8年至2010年,李朝荣与石某一起收受了云南交通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另处)所送的240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李朝荣与杨淳婷一起收受了昆明怡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另处)所送的70万元;

2011年至2014年,李朝荣又与杨淳婷一起收受了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雷某(另处)所送的130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李朝荣又与石某一起收受云南交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另处)所送的100万元。

收了这些好处,李朝荣自然要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给对方谋求了利益。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朝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杨淳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李朝荣退缴的违法所得485万元和杨淳婷退缴的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朝荣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但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朝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云南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会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管理协会资产过程中,个人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省高院认为,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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