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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劝阻广场舞离世 媒体:别让无辜者受维权之痛

原标题:“男子劝阻广场舞离世”,别让无辜者承受维权之痛 | 新京报快评

从该男子的经历看,不仅是“善后”维权难,之前的广场舞扰民维权,又何尝容易。

▲图/新华社(图文无关)▲图/新华社(图文无关)

文 |欧阳晨雨

这又是一起因广场舞引发的悲剧。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一男子因劝阻广场舞而突发心梗去世,其家属与事发小区物业签订协议,协议中注明物业资助2万元,最终物业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补偿了8万元。对于这一协议,该男子家属并不认可,称只是权宜之计,打算回到长沙后起诉物业以及当时跳广场舞的当事人。

因为劝阻广场舞——这件生活中的“不起眼小事”而造成“突发心梗去世”的巨大悲剧,这对当事人家庭来说,的确是无法承受的悲剧。

虽然目前,尚无法厘清广场舞大妈扰民对男子去世应付何种责任,但是,扰民、争吵毕竟是诱因之一,涉事的广场舞大妈通过某种方式来表达一下歉意,既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能给当事人家庭一点心理慰藉。而至今无人道歉,对当事人家庭的确是另一种伤害。

从法律角度看,该男子家属诉讼维权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如果有证据表明,该男子突发心梗死亡,与跳广场舞的当事人发生冲突、物业管理不善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方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应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当然,对于物业方面,之前据协议已给予了“8万元人道主义资助”,这笔费用将来可从法院判决支付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不过,要真正实现维权成功,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并不简单。从目前情况看,突发心梗死亡可以做法医鉴定,但只能证明危害后果,并不能证明与物业方面的管理失职,以及跳广场舞的当事人过错有关。

而要证明争吵与男子突发心梗有关,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以视频的形式,证明在争吵过程中对方有刺激性言语。但问题是监控视频往往没有声音,而涉事对方唯恐避之不及,想要他们自证其罪很难。而即便能找到旁观者作为证人,也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有可能被法庭所采纳。而举证的过程,恐怕也并不容易。

其实,从该男子的经历看,不仅是“善后”维权难,之前的广场舞扰民维权,又何尝容易。

因为“跳广场舞的队伍就在家楼下”,从2016年搬来后,他们一家就在“默默忍受广场舞的音乐”。为了让孩子有个学习环境,该男子“跟他们讲把声音调小一点还是可以跳舞的”,却没有人听。物业方面也反映,“有居民跳舞音量过大打扰到其他业主也不是第一次了”,“经常有业主反映噪音情况”。但是,对于没有执法权的物业,只能出面协调,实际作用很有限。

其实,对于噪音扰民的现象,相关法律不可不谓完备。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却鲜有广场舞扰民者被制止和处罚的案例,看似严厉的法律条款,往往因为执行成本和维权成本双高而沦为了摆设,这也让不少民众深受其扰而无法自救。

为一己私利侵犯公共边界,是对社会关系的现实危害,如果公权力介入不够,这一真空就只能由公民自发填补。而公民的这种自力救济,不仅带来维权成本过高、矛盾冲突升级等“后遗症”,也无助于广场舞扰民等问题的真正解决。

要避免此类悲剧再度上演,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保障民众跳舞健身权利的同时,有关方面也要加强执法,及时制止不法、不文明行为,让违法、违规者承担行政、民事责任,让民众的休息权得到保障。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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