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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环卫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10%

原标题:西安出台指导意见:环卫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10%

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城市管理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总工会9月12日联合发出《关于切实保障全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足额为环卫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一线环卫工配备专用服饰安全标志,休息日、节假日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确保环卫工月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110%,辖区房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环卫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足额为环卫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有从事西安市道路清扫保洁企业、街办和村庄自管环卫队伍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需要购买社会商业保险。政府购买环卫作业服务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规定环卫职工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社会保险和相关权益保障条款,切实维护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线环卫工配备专用服饰安全标志

按照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的原则,统筹考虑环卫作业日常管理需求,配套设置环卫职工休息用房。

同时,规划建设专门的环卫车辆停放场地。环卫职工休息用房可与城管执法执勤岗亭共用。完善各项安全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重点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和生活垃圾处置等一线环卫作业职工的安全保障和高、低温天气作业时环卫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对一线环卫作业职工要配备专用服饰和安全警示标志,增强警示功能,提醒行驶车辆避让。同时,进一步强化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环卫职工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

休息日节假日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鼓励各保洁服务承包公司为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健全环卫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对环卫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环卫职工依法每年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各专业服务承包公司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落实轮休制度,保障环卫职工正常休息。

同时,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环卫职工工作,以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环卫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110%

确保环卫职工月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并随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提高。落实环卫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和冬季取暖费,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

对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补签。2019年1月1日以后通过招标确定的专业服务承包公司,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招聘的环卫工人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和社会事业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优先解决环卫工住房困难问题

各区县和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和社会事业部门应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为环卫职工提供集体宿舍或临时宿舍。辖区房管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环卫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针对一线环卫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因病致贫等问题,要建立环卫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设立困难环卫职工救助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资金,对因工伤或患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给予救助。救助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专业服务承包公司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环卫职工参加当地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提高环卫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通知要求,对环卫用人单位未落实相关规定,所在政府或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导致环卫职工权益受损,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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