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虹鳟归入三文鱼被律师举报涉嫌构成垄断,标准制定者称产量小
虹鳟鱼。视觉中国 资料近日,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军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寄送了举报信,认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公示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报批稿)将虹鳟鱼归入三文鱼,涉嫌限制、排除竞争,涉嫌垄断行为。
对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长崔和向南都记者称,符合《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虹鳟中国年产量也就一万吨,每年从国外进口三文鱼多达十万吨,不会构成垄断行为。
律师:虹鳟与大西洋鲑、太平洋鲑存在明显竞争关系
8月6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公示了《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报批稿),文中明确将虹鳟鱼列为三文鱼。
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军对南都记者称,就消费习惯而言,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的“三文鱼”是指海水养殖的大西洋鲑、太平洋鲑,它们都是海水鱼,有洄游习性。一般经过低温急冻的海水三文鱼,生食相对安全,适宜生食,而淡水养殖的虹鳟鱼没有三文鱼的洄游习性。
王雅军称,淡水鱼虾通常不能生食,它们体内携带多种寄生虫,生吃淡水鱼或多或少都有感染寄生虫的危险,因而不适宜生食,适宜熟食。
王雅军表示,大西洋鲑、太平洋鲑等需要从国外进口,成本较高,虹鳟可以在国内大量养殖,成本较低,尽管两者鱼肉切片外形相似,但在市场中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大西洋鲑、太平洋鲑市场价格较高,虹鳟市场价格较低。近年来,不乏无良商家以虹鳟可冒充大西洋鲑、太平洋鲑牟利,损害消费者权益,导致消费者花高价生食虹鳟鱼,影响身体健康。
崔和:《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不会构成垄断行为
王雅军向南都记者解释,《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并“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更是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限制、排除禁止的垄断行为。
《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与十三家水产企业公司共同起草。王雅军说,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制定《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行为虽然值得肯定,但在制定单位中包括了一些虹鳟鱼养殖及三文鱼经营者,将虹鳟鱼归入三文鱼,混淆了与大西洋鲑、太平洋鲑等三文鱼的显著区别,导致鱼目混珠,不仅限制、排除两者的竞争,涉嫌垄断行为,还加大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对于王雅军指出的涉嫌垄断行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长崔和向南都记者称,符合《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虹鳟中国年产量也就一万吨,每年从国外进口三文鱼多达十万吨,不会构成垄断行为。
来源:吴铭/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