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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佛像遭毁容式修复化浓妆 官方称民众擅自修补

原标题:文物修复不能“自发” 专家:纳入法治杜绝“毁容式”修复

有网友发现,始建于南宋时期的四川省安岳县峰门寺摩崖造像,被涂满了油彩,“修复”得五颜六色。当地有关部门称,这是当地群众自发捐资所为。对文物,也可以不经文管部门批准“自发”行动吗?我们不禁要问——

 修复前后…… 修复前后……

8月4日,微博认证为“敦煌研究院榆林窟讲解员”的网友“许鑫NixUx”发布了这张对比照片,称是“好友发的安岳石窟造像近期的佛像重绘”,图中这尊南宋时期的文物佛像被涂得五颜六色,既影响宝相庄严,也缺乏美感,还有可能对文物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微博引起网友热议和质疑,其后又有数位网友联系“许鑫NixUx”,提供了多处类似有争议的文物重绘、修葺照片,这样的行为被网友们称为“毁容式”修复文物。

此后,多家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和讨论,如何正确地保护文物,引起人们的重视。

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中,展示了修复一尊辽金时期木雕佛像断指的过程:用与木雕自身一样的材料,根据断痕和形态做出手指,补完后“随色”,需要做几遍颜色,使其与佛像原有的斑驳金漆相统一,再将灰尘蹭到修补的手指上做旧,显得更加浑然一体。

这一精致慎重的修复过程,可谓是对“国之重器”的修复标准,也是公众对文物修复的心理认可。但是,今年8月,有网友在微博上转发的四川省安岳县峰门寺摩崖造像修复前后的对比图,引发了一场全民关注文物修复事件的轩然大波。

“宝相活泼”

在网友曝光的峰门寺石刻大佛修复前后对比图中可以看到,该佛像在修复前已有色彩剥落,但除右掌断掉,其余部位没有明显损坏。而修复后的佛像全身覆盖鲜艳的红、蓝、黄、绿等颜料,看起来像是被化了浓妆。

峰门寺位于安岳县高升乡云光村,开凿于南宋,现存摩崖造像3龛23尊。该处造像1988年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2年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随后,该网友又发布了数条信息,显示广安市金凤山摩崖造像(俗称水月观音)、安岳净慧岩造像,内江市资中县东岩造像等多处文保单位造像均遭到彩绘。

随后,安岳县文物管理局发布声明称,1995年6月,当地群众自发捐资对峰门寺进行培修,聘请工匠对龛内主尊造像进行重绘,后被制止,其余造像未被重绘,至今仍保持原貌。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就宋代金凤山摩崖造像被重绘作出说明,称1994年3月,当地信佛群众自募资金擅自修补造像的残缺部位,并涂上了红、蓝、青三色油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摩崖造像被破坏性修复的事件并不在少数,这些文物多属县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甚至还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四川省乐至县马锣睏佛寺摩崖造像即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整个造像分布在长200余米、高10余米的山崖上,共有大小龛窟33个、造像1000余尊,其中最令人关注的睡卧着的大佛——睏佛,系释迦涅槃图,雕刻于北宋年间,属全国大型佛像造像之列,是一尊全身石刻像。然而,在1992年,睏佛被好心群众镀了一身金,这次镀金对于睏佛文物价值的破坏几乎是不可挽回的。

修旧如旧

据记者了解,历史遗迹的修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修复原则是“以旧补旧”,即在文物原有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留文物的原貌,在有必要修复施工的地方,先用设备探查文物的年代及其主要成分,再在此基础上做相应的修复。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保护法同时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民间的这种做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村民擅自进行修复的造像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他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而且,从民族文化、民族财富的保护和承继来讲,无论这些造像是何种属性,村民的行为都不是一种值得认可的做法,因为国家文物局一再强调“不改变原状”原则,而村民的做法“对原状的改变太大”。

未雨绸缪

摩崖造像遭遇野蛮修复,除了村民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外,原因还在于,摩崖造像均位于山崖上,距离城市往往较远,尤其是散落田野的造像和石刻,更加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

根据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76.67万处,83.3%散落在县(区)以下的农村地区或广袤的乡野间。近年来,由于受分布范围广、数量规模大、监管能力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全国乡野文物失管、失防、失窃案件频发。

在杨建顺看来,预警机制的建立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他提出,构建文物保护及修复活动预警机制,首先要建立正常运行的监督检查机制,文物到底该不该采取保护措施,该不该予以修复,需要对文物的状况有所了解。其次,要建立民众参与和信息共享机制,让使用人、所有人,以及文物的观赏者、社会民众等大众主体参与进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需要修复的信息共享,有关文物的使用人、观赏者均可以将修复信息传递过去。这里的监督检查、民众参与和信息共享应该是全过程的监管。

除了上述具体举措,“只要有文物需要修复的信息,相关部门就应该去排查,这就是行政法上所强调的行政调查。当然,这些信息也不能乱提,要建构一些举措来适当过滤。”杨建顺说。

由于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修复和管理责任主体规范得比较清晰,监管人、使用人、所有人各司其职,再加上文物保护预警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形成合法规范的运行机制:有明确的修缮主体,有文物保护法,有各地保护性细则,有全过程的预警机制,有监管主体的积极作为,有社会民众的多方参与。

检察建议

是否能够将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曾对此进行积极的探索。

2017年初,通州区检察院开启了北京市检察机关第一起针对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当时,正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的时间段。

通州张家湾镇张湾村两座明代古石桥,在2005年文物普查时被确定为区级文保单位,但2016年底,有新闻曝出两座石桥深埋垃圾堆,屡遭人为破坏。

承办此案的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黄笔镜向记者介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离不开所在地的环境,也离不开法律规定的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因此,“我们认为,应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纳入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监督范围。”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应对该文保单位进行核定,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措施,以上都需向社会公布。但根据检察官的现场勘查情况,这两座古桥仅仅挂上了带有名字的牌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都未划定,也查不到具体的保护措施。

因此,在2017年6月1日,通州区检察院向该区文化委员会送达了《检察建议书》。6月2日,通州区文化委的相关负责人就来到检察院,表示接受检察院的检察建议。6月26日,通州区文化委员会向通州区检察院回复了《关于加强文物安全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报告》,其中提到了包括大力提升张家湾古城及三座石桥的保护能力、督促属地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等措施。报告还附上了张家湾镇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整改报告》。

杨建顺也指出,检察机关可以对文物保护不力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文物使用人、文物所有人和文物监管人。对使用人一般提起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和文物一般是国有性质,国有资产使用的相关单位具有行政色彩。而对于所有人来讲,是非国有的,则属于民事公益诉讼。除此之外,对文物保护的监管部门即主管单位的行使职权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个杠杆翘起,促使监管部门行使职权。”

但是,黄笔镜也坦言,文物保护本身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专业知识的缺乏,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是很大的挑战。

“办理与文物相关的公益诉讼,更多的不是法律适用上的难点,而是认定它的专业技术或专业知识上的欠缺,所以需要借助外脑,由专家、鉴定机构来帮助认定案件事实,进行论证。“黄笔镜说。

时移世易

对于文物修复,也有人表示不同意见:“历朝历代都能重建,怎么到今天就不行了呢?”新浪微博网友“螺旋真理”对此回答道:“因为传统社会没有文物和遗产观念,但是现代社会有,所以就不能再用传统社会的观念了。”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佛教考古研究所所长雷玉华表示,几千年以来,老百姓将为佛像镀金、穿衣等行为视作对神明的感谢,这是民间一直流传的思维。在没有建立文物保护点之前当地老百姓一旦自己有了一些能力,他就可能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修复。这种修复行为在民间是一直存在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尤其是对野外文物的保护和修复认识是逐渐提升的。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学部委员王震中说:“对文物所做的‘毁容式’修复是既愚昧又违法的。”他表示,问题的可怕之处还在于,文物遭受“毁容式”修复并非极个别情况,而是时有发生。在历史上,我国的文物遭受过两种较大的毁坏:一是战争年代战火的毁坏,一是“文革”时期所谓“破四旧”的毁坏。自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受到高度重视,主观上毁坏文物的现象已不复存在。但这种“毁容式”修复的客观结果是使文物失真,岂不是真文物变成了假文物?这些教训告诉我们,在提高国民素质上,我们应该利用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对地方干部和群众就文物保护法,尤其是其中有关“文物修缮”条款,做科普宣传教育,以杜绝这种“毁容式”修复的发生。经科普宣传之后,如果还出现这种“毁容式”修复,则应理直气壮地追究其法律责任,把文物保护和修缮完全纳入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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