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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廖振龙受贿案

9月26日上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赣州市供销合作社原党委书记、主任廖振龙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由市中级法院院长邹宇平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江阶虎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廖振龙在担任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赣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廖振龙在担任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市政工程管理处处长、赣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47.560925万元、美元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振龙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廖振龙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廖振龙减轻处罚。遂当庭判处被告人廖振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廖振龙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市委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共计17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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