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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需骑行在法治轨道上

作者/陈兵郭光坤

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应主动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科学监管办法,以鼓励创新为原则,维护多元主体利益平衡为目标,在法治轨道上为共享单车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留下空间。

今年以来,共享单车行业头部经营者先后涨价。据易观分析发布的共享单车订单交易指数,2020年末青桔与哈啰分别以42.5%和37.6%的市占率位列行业前两名,美团单车位列第三。截至目前,青桔、哈啰、美团三家在共享单车市场占有率超过95%。主要经营者在共享单车市场占有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先后进行涨价,且美团与哈啰价格一致,存在着较大的反竞争风险,相关经营者可能通过垄断协议排除或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共享单车价格上调引发关注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2017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对于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指出共享单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对共享单车领域价格上涨现象应保持科学审慎态度,明确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非法垄断行为,抑或是经营者在自主经营权范围内所实施的面临市场压力下合理调整行为。

若相关经营者价格上涨行为构成非法垄断,排除或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则应当及时进行科学监管;若价格上涨属于合理的市场行为,则应保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边界,而不应过度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共享单车价格上调怎么看

1.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具有高度隐秘性。

共享单车领域多家头部企业先后涨价,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规定,很可能构成的是垄断协议行为。垄断协议存在三种表现形式:协议、决定以及协同行为,“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一致达成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意思表示,表现形式为合同;“决定”是指行业协会所制定的对会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实践中,通常经营者在实施非法垄断行为时会尽量避免留下直接证据,而不采用协议的方式,故反垄断法经过发展创设了“协同行为”对不具有直接协议证据的垄断协议进行规制。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1项属于“协同行为”的客观要件,须证明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具有一致性;第2项属于“协同行为”的主观要件,需证明一致行为是经过当事人之间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且通常表现为非明示状态,故对“协同行为”的认定,往往并非在有直接证据情况下所采取的认定方法,更多依赖间接证据来证明经营者间存在主观上的动机和意图;第3项属于违法性排除要件,即当事人能否提出法定的抗辩理由;第4项属于效果分析要件,需提供协同行为产生何种程度的市场竞争效果分析。

2.共享单车头部经营者存在协同可能性。

由于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具有高度隐秘性,故对于共享单车领域经营者是否实施了非法垄断行为难以有直接证据进行分析论证。结合理论与法条适用对于此次共享单车领域价格持续上涨分析如下:

第一,经营者市场行为具有一致性。三家共享单车头部企业合计市场占有率超过95%,涨价行为外观上具有一致性。

同时,也需注意到主要经营者调价行为的发生相距有段时间,加上今年以来国内外超预期情势的发生,也存在美团单车为了维持自身利益,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和内部决策评估后作出价格上调决定的可能。

第二,难以判断经营者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经营者若有意从事非法垄断行为,往往不会留下直接证据。但对于共享单车经营企业而言,作为典型的互联网+租赁单车运营模式,对其终端价格监测的数据与算法将成为经营者商业模式的核心,执法机构可通过对经营者价格监测的数据与算法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协同行为。

第三,价格持续上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共享单车的业务成本主要包括单车建设及折旧费用、单车维护成本、移动互联网建设运营成本等费用,结合近年来国际大宗商品等原材料价格以及人力成本持续上涨,数据显示,去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包括钢、铝、铜、塑料、轮胎等在内的多种自行车多种原材料整体呈现上涨趋势,上涨幅度超过10%。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传导至下游,终端价格上涨确存在一定合理性。

第四,结合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研判。这亦是判断共享单车领域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法垄断行为的核心,需要进行专门的经济学分析论证。

其一,市场结构趋于稳定。在竞争性条件下,市场结构通常会发生一定范围合理的波动,自共享单车兴起以来有数家企业已遭市场淘汰,当前已经形成“三足鼎立”局面并趋于稳定,存在发生共谋的市场结构。

其二,竞争状况趋于平稳。经营者之间存在较强竞争水平时,商品价格往往趋近成本,经营者会通过降价或提升服务质量方式吸引消费者,而共享单车领域服务体现在对单车维护及投放的便利度上,头部经营者趋同,此时争夺消费者最好的方式是不断降低价格至接近成本水平,而相关经营者反而不断涨价,具有通过共谋实现涨价的嫌疑,且在相关市场透明度方面,由于哈啰、美团的单车骑行定价均公开可查,具备价格跟随与价格监测的条件。

此外,共享单车市场经过数年发展,已较为成熟,商品和服务同质化竞争及市场结构固化,消费者群体较为固定,头部经营者存在共谋的动机与可能,发生协同行为的可能性较高。

3.价格上调不排除是正常的市场变化。

市场配置资源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供求关系、价格关系、竞争关系等进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能动配置,对于市场客观变化应当给予充分尊重。

故此,虽然基于法律适用分析后认为共享单车头部经营者存在协同涨价的可能性,但是价格持续上涨同样可能是基于市场变化的正常涨价。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中,企业重要成本包括有车辆折损与新车购置、线上线下运营维护等,而近年来国际上钢铁材料持续上涨、国内人力资源成本不断走高,导致终端服务价格上涨,若属于市场正常变化,政府则不应过度干预。

4.价格上调是互联网“烧钱补贴”商业模式的通常走向。

“烧钱补贴”是经营者抢占市场份额的常见策略,即“倾销”,这一商业模式的基本逻辑是经营者通过初期低于成本价格进行销售,以尽量争夺较多的市场份额,同时达到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当竞争对手难以为继遭到市场淘汰,随后市场结构逐渐趋于稳定,形成独占或寡头市场,头部企业便可以逐步提升价格,以此弥补前期损失并实现持续盈利。故此,共享单车市场经历前期“烧钱补贴”,在市场份额趋于稳定后,头部企业必定会提高价格以追求弥补损失乃至获得垄断利润。

“烧钱补贴”商业模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十分常见,相关平台企业在进军新领域时便呈现出无序扩张的态势,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也成为监管部门近几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共享单车价格上调怎么治

1.科学审慎判断相关经营者是否构成非法垄断。

第一,明晰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目标及相互关系。反垄断法的价值定位是其立法与实施的基础与依据,其制度功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需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来实现多元价值追求与融合,统筹好公平、效率、创新等价值的相互关系。

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缺乏经济效率的竞争者会因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遭到淘汰,这属于正常现象。只有当经营者从事了反竞争行为,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适用反垄断法。

其次,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第1条增加了“鼓励创新”的目标,实践表明过于激进的执法,易造成假阳性错误,挫伤市场主体信心,长远看会损害创新效率,抑制经济发展动能。故对于共享单车价格上涨行为的反垄断监管,需要科学审慎,只有当有明确充分证据表明相关经营者从事了非法垄断行为时才应严格执法。

第二,注重科技创新的协同治理。共享单车行业是数字经济场景下的新业态,在“互联网+”行动背景兴起后经过数年发展逐渐成熟,该行业具有“数据+算法”双轮驱动的典型特征,故可以考虑通过对经营者的数据与算法进行科学监管,实现对新业态的协同治理。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可考虑协同国家网信办,细化优化平台定价机制的算法备案要求或制定具体的价格监管规则,通过对经营者的定价机制算法及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实时监测,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数据+算法”实施了非法垄断行为。

2.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结合。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明确指出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工作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这就要求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融合,既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关系、竞争关系来有效配置资源,又要认识到市场配置资源有其固有缺陷,需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当市场发生失灵时,政府应科学审慎的最小干预原则,保证市场机制的顺畅运行;当市场正常运行时,政府则应保持非必要不干预的原则,避免妨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为。

3.着实有效推动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共享单车行业经过数年发展逐步成熟,成为公众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交通工具,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共享单车行业亦经历了“烧钱补贴”的商业阶段,目前已转入平台市场定价的调整阶段。消费者在经历了大量补贴的低价阶段,将面临不断涨价下用户体验下降,乃至共享单车长时间骑行价格将超过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挑战,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用户的流失,这可能是平台经济运行内在弊病——过度依赖商业资本的低水平的平台竞争,势必不利于相关企业及行业创新发展,甚或引发资本无序扩展的风险。

基此,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应主动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科学监管办法,以鼓励创新为原则,维护多元主体利益平衡为目标,在法治轨道上为共享单车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留下空间。

相关企业应充分尊重消费者,防范通过“烧钱补贴”商业模式固化市场结构,锁定消费者用户后,通过非法垄断行为剥削消费者利益,规范平台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促进其合法合规经营。同时,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群体等多方参与的共治共建体系,着实有效推动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郭光坤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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