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女子玩智能音响发现多名房客被拍”相关词条登上热搜。随后,涉事的小度智能屏产品官方就此事回应称,小度智能屏不会默认、自动开启摄像头及“看护助手”功能,仅设备管理员有权限开启该功能。
目前,小度方表示已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强烈要求商家尽快停止相关行为。受理此案的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公安分局高峪派出所表示,已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偷拍事件登上热搜
小度回应登上热搜
记者致电辽宁本溪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警情,目前明山区公安分局正在落实调查此事。
辖区明山公安分局高峪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目前已经立案,民警正在连夜调查网友反映的情况。
7月5日,百度旗下人工智能助手@小度小度就该事件发布声明:强烈要求商家尽快停止该行为,已与视频当事人取得联系,支持当事人维权,并将竭力配合、协助警方的问询和调查。
小度:仅管理员有权开启看护模式
7月4日至5日,标题为“女子玩智能音响发现多名房客被拍”“小度回应女子玩智能音响发现多名房客被拍”的词条相继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
据报道,几日前,羊女士(化名)在辽宁本溪一家民宿的房间里操作智能音响时发现,音响上有摄像头,且该设备已开启“看护模式”。羊女士表示,发现情况时这台智能音响已捕捉到六七段自己和朋友在房间走动的视频,设备内还存储了不少其他顾客的隐私视频,“(我)感到非常的不舒服。”
智能音响
设备中存储的住客视频,图/N视频
其后,羊女士与房东沟通要求退房并报警,在带领警察去民宿内取证时发现智能音响已被取走。此外,羊女士表示,在和警方沟通的过程中,发现该民宿并未在公安系统中报备。据极目新闻消息,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公安分局高峪派出所表示已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羊女士所反映的情况正在核实中。
许多网友根据羊女士发布在抖音上的视频指出,民宿内使用的智能音响是百度旗下的小度智能屏产品。随后,小度官方就此回应称,小度智能屏的“看护助手”功能是为帮助用户在异地看护老人和孩子,其不会默认、自动开启摄像头及该功能,仅设备管理员有权限开启,且使用该功能时小度设备端会收到明确提醒。
“开启看护助手后,小度设备会自动帮您进行移动侦测,当发现有人或物体移动时,小度设备会立即录制视频并向您发送通知,您可以点击发送来的录制视频快速了解家庭的动态情况。”小度客服人员这样介绍“看护助手”功能。
房东应提醒房客其有权进行检查或移除
在该事件中,如何看待房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何酒店、民宿等场所的偷拍现象会成为“沉疴痼疾”?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表示,在该事件中,民宿房东需要承担基本的安全看护义务,但是义务能否扩大到智能音响的“看护模式”,还需分情况讨论。
“首先,民宿的房东在接到住户的投诉和告知之后,要及时地介入,消除隐患,这个是他第一时间必须承担的义务。其次,对于这种非典型的安全风险,要具体判断房东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在有预见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有进行提前防范和介入的要求。”他说。
吴沈括强调,除了通过合适的方式检查干预之外,房东“最起码要在房间内有合适的告知举措、警示举措或者提示举措。提示客户他们有检查、选择、移除(智能音响)的权利”,重要的是,房东有必要对这类风险做出一定的预见和判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许丹在分析偷拍行为入罪难点时则指出,由于当下各类电子产品趋于小型化、便携化,人们日常使用的电子设备与窃听窃照设备的功能界限逐渐模糊,刑法相关规定中的“窃听窃照器材”很难定义。这意味着对此类事件予以刑事处罚困难重重。
为此,他建议从摄像设备的管制角度出发,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在购买、销售摄像设备时实行实名制,将其作为通讯工具管理。此外,为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加上后台水印,这有利于司法机关识别设备和比对犯罪嫌疑人。
今年1月,网友发现有用户在B站上传疑似破解公共场所摄像头后获取的监控视频一事引发关注。南都记者在暗访中发现,不法分子大多以打包形式售卖被破解摄像头的账号和密码,售卖的视频类型以酒店、家庭监控视频为主,酒店的价格偏高,一次购买六至九个固定场所的监控视频价格在98元至700元不等。
此外,部分厂商对于摄像头管理软件具有最高的管理权限,可以在后台里轻而易举地获取用户信息和视频资料……
央视财经曾报道,亚马逊公司旗下一家公司研发的智能门铃被曝出,公司员工允许观看用户门铃摄像头拍摄的视频。
据青海普法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