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蒲晓磊
3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记者会上指出,针对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等问题,政府要逐步完善政策,也就是说,要给这些“骑手”们系上“安全带”,让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既解燃眉之急,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当然,这里的“骑手”们,并不仅仅是指快递员、外卖员,而是包括他们在内的2亿多灵活就业者。《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也是代表委员关心的热点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认为,加强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最根本的是必须明确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法官厉莉建议,加强机制建设,着力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就业的动态稳定性、基本社会保障的可预期性,以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对促进就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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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代表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给“骑手”们系上“安全带”。
劳动安全保障仍存在风险隐患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各种灵活的就业模式吸纳了许多劳动力就业。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了2亿多人。
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灵活性、短期性、流动性和非契约性等特点。但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面临着劳动关系难认定、社会保障缺失等困难。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经理李丰在调研中了解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很渴望一份可以抵御风险的保险,“外卖小哥最怕在送餐路上发生事故,误工、就医、赔偿,一个月就白干了。而且,他们在就业地有社保的并不多”。
2021年12月发布的《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显示,互联网平台用工是目前比较广为使用的灵活用工类型,但平台劳动者却不被平台企业纳入员工体系。该项目组调研的数据显示,近五分之一的企业在灵活用工中遇到了“劳动争议与员工维权”的问题。
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及规范仍需探索;劳动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劳动安全保障仍存风险隐患;新就业形态具体类型与特征尚未厘清,法治风险尚难清晰识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育及权益保障多维体系仍需完善;平台用工多场景合规与行政监管仍需加强……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在《关于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案》中指出,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方面,当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劳资一一对应的就业方式有着显著区别,就业缺乏稳定性,从业人员的权益缺乏保障,这些给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课题。”厉莉说。
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保障政策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打造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在国家层面,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界定企业用工责任,明晰劳动者基本权益,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治理、共同保障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在地方层面,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安徽、四川等地已经积极行动,陆续就相关问题推出政策方案,从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多个方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落实用工主体责任,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突出问题,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也不断提高。2022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工会法实施,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帮助和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尽快研究推动新就业形态立法
近年来,虽然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在提交的建议、提案中,都将目光聚焦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
皮剑龙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意见属于政策性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并没有从法律层面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皮剑龙因此呼吁,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劳动关系上,劳动法可明确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应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应用场景构建的,而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有显著不同,套用现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就会面对理论和实务双重困境。建议对新就业形态持续深入调研,在总结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厉莉说。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建议,尽快研究推动新就业形态立法,完善灵活就业保障政策,适时实现灵活就业者在薪酬待遇、户籍、住房、子女教育、职业伤害保障等基本权益方面与稳定就业者享有同等待遇,从而增强灵活就业者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本版漫画/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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