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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超威半导体收购赛灵思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超威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超威)收购赛灵思公司(以下简称赛灵思)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21年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21年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21年5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21年8月5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21年9月30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前,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21年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境内CPU、GPU加速器、FPGA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聘请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本案竞争问题进行经济分析,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超威于1969年在美国注册成立,1979年、2015年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分散,无最终控制人,主要从事中央处理器(CPU)、图形处理器(GPU)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收购方:赛灵思于1984年在美国注册成立,1989年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分散,无最终控制人,主要从事可编程门阵列(FPGA)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20年10月26日,交易各方签署协议,超威拟以换股方式收购赛灵思全部股权。交易完成后,原超威股东持有集中后实体74%股权,原赛灵思股东持有集中后实体26%的股权。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超威的CPU、GPU加速器与赛灵思的FPGA存在相邻关系。

CPU

CPU是计算机中负责读取并执行指令的核心部件,主要由控制器和运算器组成。CPU主要用于数据计算、交换和处理,在运算机制、应用领域和电路设计等方面与GPU、FPGA等集成电路存在显著区别。本案将CPU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GPU加速器

加速器是提升服务器运算和处理数据速度的处理器统称,常见加速器包括GPU加速器、FPGA加速器和ASIC加速器。不同加速器应用场景、应用领域、价格、运算效率和功耗等方面差异较大,相互之间不具有替代性。本案将GPU加速器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FPGA

FPGA是现场重新编程的半定制化集成电路,其既解决了ASIC等定制化集成电路通用性不足的问题,又克服了CPU等通用集成电路功耗高、体积大等缺点,可广泛应用于通信、汽车、医疗等领域。本案将FPGA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本案所涉相关商品均在全球范围内供应和采购,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竞争,产品在不同国家不存在明显价格差异,且产品运费占最终售价比例较低,不存在显著跨境贸易壁垒。因此,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境内市场的情况。

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境内CPU、GPU加速器、FPGA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集中后实体在CPU、GPU加速器、FPGA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集中后实体在FPGA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力量。2020年,在FPGA市场,赛灵思全球和中国境内市场份额分别为50%—55%、50%—55%,均排名第一,具有很强的市场力量。CPU、GPU加速器和FPGA面对相同客户群,三者存在相邻关系。CPU、GPU加速器和FPGA共同构成影响数据中心服务器性能的核心部件,相互间性能不匹配或者互操作性不足会导致服务器陷入性能瓶颈。同时,CPU、GPU加速器等集成电路在设计过程中需要使用FPGA制作原型验证片,以确保产品运行稳定可靠。集中后实体是全球唯一能够同时提供CPU、GPU加速器和FPGA三种产品的厂商。随着市场对运算能力和运算速度需求的不断上升,CPU、GPU加速器和FPGA一揽子解决方案的重要性将不断提升。集中后实体有能力利用其在FPGA上的市场力量,搭售其CPU、GPU加速器,或者通过拒绝向竞争对手供应FPGA,或者降低竞争对手CPU、GPU加速器与其FPGA的互操作性,影响竞争对手的竞争力。

(二)集中后实体在CPU、GPU加速器、FPGA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动机。

CPU、GPU加速器和FPGA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数字经济领域,尤其是人工智能产业的指数级发展使得CPU、GPU加速器和FPGA需求快速增长,市场规模逐年扩大。经济学分析显示,集中后实体如果从事上述搭售、拒绝供应和降低互操作性等行为,能够显著提高相关商品的销售量,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利润。

(三)集中可能在CPU、GPU加速器和FPGA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集中后实体可能搭售CPU、GPU加速器和FPGA。集中后实体可能将FPGA与CPU、FPGA与GPU加速器或FPGA与CPU、GPU加速器进行搭售,迫使客户放弃采购竞争对手的CPU、GPU加速器,损害客户利益和选择权,排除、限制竞争。集中后实体可能拒绝向其他CPU、GPU加速器竞争者提供FPGA。集中后实体可以借助其在FPGA市场较强的市场力量,拒绝向其他CPU、GPU加速器竞争者提供FPGA,提高其他CPU、GPU加速器竞争者芯片原型的研发成本,为自身CPU、GPU加速器升级换代获得先发优势,排除、限制竞争。集中后实体可能降低第三方CPU、GPU加速器与其FPGA的互操作性。CPU、GPU加速器与FPGA配合使用需要满足互操作性要求。集中后实体可能借助自身在FPGA市场的市场力量,通过降低自身FPGA与第三方CPU、GPU加速器互操作性,排除、限制竞争。

(四)市场进入壁垒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CPU、GPU加速器和FPGA均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发难度高,周期长,投资额大,客户对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要求高。新进入者需投入大量资金、时间研发和试产,以保证良品率,并得到客户认可和接受,短期内市场上难以出现新的竞争者对集中后实体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承诺,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于2022年1月13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见附件)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CPU、GPU加速器和FPGA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中国境内市场销售超威CPU、超威GPU与赛灵思FPGA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上述产品;不得在服务水平、价格、软件功能等方面歧视单独购买上述产品的客户。

(二)在与中国境内企业既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合作,并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境内市场继续供应超威CPU、超威GPU、赛灵思FPGA和相关软件、配件。

(三)确保赛灵思FPGA的灵活性和可编程性,继续开发并确保赛灵思FPGA产品系列的可获得性,确保其开发方式与基于ARM的处理器相兼容且符合赛灵思在交易前的计划。

(四)继续保证向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超威CPU、超威GPU、赛灵思FPGA与第三方CPU、GPU和FPGA的互操作性;上述互操作性水平不低于超威CPU、超威GPU与赛灵思FPGA的互操作性水平;互操作性升级的相关信息、功能和样品应当于升级后90天内提供给第三方CPU、GPU、FPGA制造商。

(五)对第三方CPU、GPU和FPGA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与第三方CPU、GPU和FPGA制造商签订保密协议;将第三方CPU、GPU和FPGA制造商的保密信息储存在独立且互不相通的硬件系统中。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超威于2022年1月13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每半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本承诺方案的履行情况。

自生效日起6年后,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行为性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解除,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如未履行或违反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21日

附件:关于超威半导体公司收购赛灵思公司股权案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2022年1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超威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超威)与赛灵思公司(以下简称赛灵思)谨就超威收购赛灵思股权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以下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承诺方案(以下简称承诺方案)。

第一部分定义

就本承诺方案而言,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超威:超威半导体公司是一家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市奥古斯汀大道2485号,邮编95054。

赛灵思:赛灵思公司是一家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市逻辑路2100号,邮编95124。

集中后实体:本交易完成后承继超威与赛灵思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实体。

PCIe(高速外围组件互连):用于将CPU连接到服务器内的外围设备的开放行业标准。

后继多供应商协议:由PCI-SIG组织(或任何类似的标准制定组织)必要多数成员所支持的、作为PCIe后继协议的多供应商、开放、标准化协议。

交割:根据超威和赛灵思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并协议和计划》完成本交易。

监督受托人:指符合《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委托并经市场监管总局评估确定,负责对交易双方或集中后实体实施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决定: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次交易的决定。

生效日: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决定生效的日期。

第二部分限制性条件

1.向中国境内市场销售超威CPU、超威GPU与赛灵思FPGA时,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不得:

(1)以任何方式强制进行搭售,或者附加任何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2)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上述产品;

(3)在服务水平、价格、软件功能等方面歧视单独购买上述产品的客户。

2.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在与中国境内企业既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合作,并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境内市场继续供应超威CPU、超威GPU、赛灵思FPGA和相关软件、配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履行与客户签署的现行有效的商业协议,除非客户自行决定终止;

(2)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就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交易条件对客户实行差别待遇;

(3)不得拒绝、限制或拖延对客户提供超威CPU、超威GPU、赛灵思FPGA及服务;

(4)确保对客户的价格、货期、服务水平等交易条件不得低于交易前。

(5)将在中国境内CPU、GPU和FPGA领域以不低于交易前的水平投入研发,不得实质性改变交易前的商业模式。

3.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确保赛灵思FPGA的灵活性和可编程性,包括但不限于:

(1)继续开发并确保赛灵思FPGA产品系列的可获得性,确保其开发方式与基于ARM的处理器相兼容且符合赛灵思在交易前的计划;

(2)在本交易后,维持赛灵思FPGA的灵活性和可编程性水平。

(3)灵活性和可编程性水平是否降低由监督受托人聘请的中立技术专家评估和认定。

4.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保证向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超威CPU、超威GPU、赛灵思FPGA与第三方CPU、GPU和FPGA的互操作性,包括但不限于:

(1)超威CPU、超威GPU与第三方FPGA的互操作性以及赛灵思FPGA与第三方CPU、GPU的互操作性不低于超威CPU、超威GPU与赛灵思FPGA的互操作性水平;

(2)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关于超威CPU、超威GPU和赛灵思FPGA通过PCIe以及后继多供应商协议的互操作性升级相关信息、功能和样品应当于升级后90天内提供给第三方CPU、GPU、FPGA制造商;

(3)确保第三方CPU、GPU、FPGA能够继续通过PCIe以及后继多供应商协议对接超威CPU、超威GPU、赛灵思FPGA的硬件接口、相关固件和软件;

(4)互操作性水平是否降低由监督受托人聘请的中立技术专家评估和认定。

5.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对第三方CPU、GPU和FPGA制造商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与第三方CPU、GPU和FPGA制造商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列出保密信息范围、允许获得保密信息的员工名单和违反保密协议的处罚措施;

(2)确保仅必要且获得授权的人员接触第三方CPU、GPU和FPGA制造商的保密信息;

(3)将第三方CPU、GPU和FPGA制造商的保密信息分别储存在独立且互不相通的硬件系统中;

(4)定期对管理层以及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理解信息保密的范围和具体规则,并确保公司能对违反保密协议的处罚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定期报告

1.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每半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本承诺方案的履行情况,直至本承诺方案的各项限制性条件终止。

2.为履行本承诺方案,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制定履行方案并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并在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1.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委托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应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监督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限制性条件。

2.监督受托人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可就相关产品和技术提供意见的中立技术专家。

3.市场监管总局有权自行或者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检查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上述限制性条件的情况。如违反任何限制性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所有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六(6)年内有效。集中后实体可在承诺期届满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承诺方案的申请。

5.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如果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或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

第五部分效力

本条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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