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预付卡“七天冷静期”正式入法
昨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宣传
《条例》提出,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供职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消费者有权查询消费记录等信息
《条例》提出,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了解经营者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向经营者全面了解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自主决定购买预付卡;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风险提示;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挂失、补办、转让方式;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预付卡书面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概不退款”等规定条款无效
“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将无效。《条例》提出,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七天冷静期”正式入法。《条例》提出,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条例》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的,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条例》提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此外,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文/本报记者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