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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金融科技公司需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过渡期最多两年

作者:杜川

“做生意要有本钱、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借钱是要还的、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在2018年5月举办的全国政协“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上,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作出重要发言时曾表示。

3月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再次引用这四句话,表明对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态度。

“互联网平台在中国参与金融(业务),在全世界规模和范围可能都是最大的。其中,数字信贷、数字保险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做得很好,在世界领先,也有很多创新,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走到世界最先进的(阶段)有很大帮助。”郭树清指出,监管部门鼓励这些创新,但也要求任何业态的经营业务都要按照相应的规则、规范、法律法规管理,不能有特殊、例外。

郭树清在回答媒体关于“中国是否会要求金融科技公司满足相关的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提问时强调,“如果金融业务是在网上开展,是互联网平台,它们办的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我们要求必须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有充足的资本。”

郭树清称,互联网平台只要做同样的经营业务,也必须满足相关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但考虑历史原因,给了一个过渡期,有的项目是到今年年底,有的是到明年年中,甚至还有一些可以再一起研究,可以再长一点。“这是因为,过去一些金融活动服务小微企业,特别是低端客户,要求较低,我们不想影响这些客户,所以让这些客户还能继续的稳步的得到贷款,过渡时间可以再长一点,要看情况。但最多也是两年,就回到正轨,所有机构都要遵守资本约束的要求。”

实际上,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问题,监管层近期已多次表态。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英国《Financial Times》发表署名评论文章表示,鉴于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就应该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落实穿透式监管,保持监管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的大体一致。

近期,《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出炉,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根据《通知》,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同时,给出一年过渡期,到2021年年底逐步实现。

“腾讯的微众银行等等(互联网银行)我们都鼓励发展,但是也必须按照金融的规律规则来实行统一管理。”郭树清表示,不认为有什么限制或不适合它们(上述互联网银行)发展金融业务,但是必须要求:做任何业务,比如保险、信托、其他金融业务、租赁等,都要按照这个行业相同的规则来进行监管。

“相信这样的要求经过调整后,这些机构会很好的适应,能够得到更健康的发展。”郭树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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