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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巨头“腹背受敌”:反垄断阴影下将被征收数字税

科技巨头“腹背受敌”:反垄断阴影下将被征收数字税

21世纪经济报道周智宇深圳报道

还未从美国反垄断调查的漩涡中缓过劲来,谷歌、脸书等科技巨头又面临全球“围剿”。

在6月9日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G20财长同意,将在2020年之前编制共同规则,以填补脸书等全球科技巨头为减少企业税所利用的漏洞。

根据会议后发布的公告,目前如何向科技巨头征税的细节尚未确定,但将会通过修订联系和利润分配规则、全球反税基侵蚀提案等“两大支柱”来逐步完善。

财长们在G20公报指出,“我们欢迎最近在解决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方面取得的进展,并赞同这项雄心勃勃的计划,该计划包括两个支柱方案。”

日本财务大臣麻生太郎在会议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我们有两个支柱,我觉得我们需要同时支撑着两个支柱”,“这些建议(目前)仍然有点模糊,但他们正在逐步形成。”

如果税收的漏洞得以填补,将会让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面临税收负担增加,在美国也开始对大型科技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背景下,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正腹背受敌。截至记者发稿,谷歌等公司未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进一步提问予以回复。

科技巨头将面临税收挫折

G20的部长们在声明中表示,“我们欢迎最近在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方面取得的进展,并赞同由两支柱方法组成的雄心勃勃的工作计划”,“我们将加倍努力,以达成基于共识的解决方案,并在2020年之前提交最终报告。”

修订联系和利润分配规则、全球反税基侵蚀提案便是财长们所依赖的“两大支柱”。简单说,即使公司在某个国家或地区没有实体业务,该国仍将根据一家公司的服务或商品的销售地对公司征税,如果在前述情况下,该公司仍能通过离岸避税天堂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实现避税,那么各国可以应用全球最低税率,从而实现变相取消“避税天堂”。

法国和英国等欧洲国家一直强烈支持对大型科技公司征收“数字税”,正如法国财政部长勒梅尔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所言,我们有一种基于数字活动的新经济模式,基于大量数据的销售和交换以及使用,但目前对这种新的经济模式没有公平的征税。

此外,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对数字跨国公司征税也未达成共识。包括英国、法国等国家则选择出台了本国针对数字化服务的税款。英国在2018年末时推出“数字服务税”,对符合标准的公司,以公司在英国的营业收入为税基,征收2%的税。法国则在2019年5月通过一项草案,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公司征收3%的数字税,法国预计这项新税收将会在2019年产生4亿欧元的税收收入。

由于英国和法国的“数字税”针对的目标都是营业收入而非利润,这使得该税种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美国财政部长姆努钦在本次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表示,美国对法国和英国提出的两项现行税收存在重大担忧,欧洲的税收迫使我们需要处理这个问题。

尽管目前对于新税收的规则的形式和范围仍然存在争议,但G20的财长们认为,除了改革之外别无选择。姆努钦也表示,“听起来我们有一个强烈的共识,所以现在我们需要达成共识,(并)将此转化为协议。”

勒梅尔和英国财政大臣哈蒙德则表示,如果一旦有达成一致的G20方案,就会废除本国的数字税。

“我看到各方在这个问题上合作的高度意愿,这是一年前很少有人能预料到的,”欧盟经济事务专员莫斯科维奇对财长们的共识也表示赞赏,他表示,“我们真的相信,科技巨头——不仅是GAFA(指代谷歌、亚马逊、Facebook和苹果)——必须在创造价值和利润的地方缴纳公平的税款。”

避税,科技巨头的腾挪术

实际上早在2012年,苹果、亚马逊和谷歌等科技巨头公司就曾因避税丑闻引发众怒,这让当年的G20峰会上一个重要议题便是,推进跨国企业必须缴纳“应缴税额”。这也推进了之后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制定与实施。

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定义,BEPS指利用税收规则中的差距和不匹配,人为地将利润转移到低税或无税地点的避税策略。但BEPS未能触及问题的根源——公司仍能够利用低税率的司法管辖区的优势,将利润转移到任何他们想要的地方,实现避税。

而大型科技公司主要通过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其产品和服务来获得利润,其中大多数的利润则在于各类的IP(知识产权)。在人为地将IP的中间法律所有权定位在爱尔兰、荷兰、卢森堡和瑞士等有利于避税的司法管辖区,跨国科技巨头公司可以避免在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缴纳版税。

这使得即便是BEPS出炉后,问题仍然不断发生。谷歌在2017年通过一家荷兰空壳公司将227亿美元转移到了百慕大,同年,Facebook在英国只缴纳了74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6552万元)的企业税,尽管该公司在英国收入高达13亿英镑(约合人民币115亿元)。

以谷歌为例,它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通过在线“拍卖”和混合销售广告空间,在经过爱尔兰子公司、荷兰子公司和百慕大子公司的几次腾挪后,谷歌在英国实际缴纳的税负非常低。

“无论是跨国科技巨头绝大多数利润是否真的来自IP,还是最终支付给百慕大公司的与英国销售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超出了英国所得税的现行范围都存在争议”,英国智库税务观察主管George Turner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BEPS行动要点的第一点便是指在向数字经济征税,但当BEPS拟议的改革终于达成时,对数字经济如何征税却成为各国无法达成的一个领域,让行动一直被推迟。

根据税务观察的研究,苹果、谷歌、Facebook、思科和微软2017年在英国营收大约为234亿英镑(约合人民币2072亿元),产生的利润大致在66亿英镑,根据英国现行税率计算,税收负担为12.6亿英镑(约合人民币111.6亿元),但实际上这些公司在英国综合税负约为1.91亿英镑(约合人民币16.9亿元)。

George Turner表示,尽管多年来世界各国政府一直在讨论,要采取行动来打击跨国公司的避税措施,但大型科技公司仍然照常营业,只是时不时地缴纳“谷歌税”等惩罚性税率——相比其营收而言,九牛一毛。

GAFA麻烦不断

GAFA等科技巨头在美国的“失宠”,或许是姆努钦能够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达成共识的原因。近期,包括Facebook在内的四大科技公司已被美国竞争监管机构着手调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近期宣布,将对美国是否需要收紧反垄断法,以应对科技巨头展开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称,目前谷歌等科技巨头在主业具有优势地位的情况下,还采取类似搭售或强制捆绑等方式拓展其他业务,进而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这也是谷歌等公司近几年在欧盟不断被诉讼、罚款的主要原因。

而美国内部对这些科技巨头的垄断行为似乎也积怨已久。201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罗默就撰文称,对大型科技公司征税就能够改变它们。

保罗·罗默提议对Facebook、谷歌等公司运营的关键,即定向数字广告的销售收入征税。因为目前反托拉斯法案主要针对的是价格欺诈的危害,而不是这些平台造成的其他危害,利用税收法惩罚科技公司是一种策略优势。

在其他分析者看来,尽管对科技巨头全球征税已在G20上达成共识,但如何具体实施,会是一个难题。

英国亚当·斯密研究所研究员Tim Worstall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国际税收体系实际上是建立在对经济活动附加值征税的理念之上,像英国和法国等对科技公司收入计税的方法虽然未违背当地法律,但也存在争议。

“目前欧洲在不断上涨巨额科技税,而特朗普也在解决这个问题。”,Tim Worstall说。

这也使得在本次G20上对数字公司如何征税给出了各种方案。一种方法是计算数字公司的“非常规”利润,另一种方法是使用现有的利润计算方法,然后将部分利润重新分配到不同的国家,第三种可能性是为在任何给定国家的营销和分销指定“基线利润”。此外,新系统还需要一套规则来决定一家数字公司何时真正参与国民经济。

哈蒙德表示,全球税收规则仍应以企业创造价值的地点为依据,而不应仅仅以销售地点为依据。

“我们需要确保改革后的国际税收体系,能够继续奖励那些创造有吸引力商业环境的国家。”哈蒙德说。

(编辑: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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