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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有没有“午休自由”

文|赵志疆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杭州一公司发布通知称,“入冬后禁止午间趴在桌上午睡”,由此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企业相关负责人随后表示,公司并未禁止员工午睡,只是建议大家不要趴在桌子上睡,“万一感冒发烧了,大家都不方便”。

“趴在桌上睡都不允许,这实质上不就是禁止员工午休吗?”对于涉事公司的这番解释,很多网友都不买账。

与此同时,另一则与午休有关的新闻也引起热议。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民事案件。该案中,一名员工在午休时间多次外放玩手机影响别人,公司依据《员工工作规则》7次警告未果后将其辞退。没想到,涉事员工一纸诉状将企业告上法庭,并索要赔偿金15万余元,理由是“午休时间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公司开出的午休安排及处罚是变相的欺压”。最终,法院驳回诉求,并作出解释:劳动者虽然享有休息的权利,但理应以不影响其他人员为前提。

接连登上热搜榜的两起事件,对应着“午休自由”的两种困境:要么是企业不提供条件,要么是被人打扰。对此,有媒体进行了一个小调查,结果无外乎两种选择:“忍”或“逃”。维护“午休自由”还有没有其他选择?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明白一个前提:午休占用的到底是谁的时间?

在“禁止员工趴着睡”事件中,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一工作人员表示,劳动法没有对午休时间及方式作出明文规定,这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午休自由”属于公司内部“家务事”,这是包括劳动部门在内的普遍共识。

不过,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午休时间及方式,却对工作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由此不难看出,如果午休时间包含在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实可以视为公司内部事务。但如果超出8小时之外,显然就应该属于个人劳动权益。

讨论“午休自由”,不应该忽略每日工作时间,这既是保障个人劳动权益的起点,也是甄别公司福利的关键——如果公司连法定的个人休息时间都想“打主意”,又如何会为员工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福利呢?其实,即使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内,也并不意味着员工只能无休止地进行劳动。法定工作时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和准备时间,同时还包括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比如吃饭、上厕所等。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严格限制员工的如厕时间,还是禁止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自由午休,都是对合法劳动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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