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钟紫薇
网上冲浪、注册账号、信息上传等,都有可能透露个人信息,网络虚拟数据中所承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人格隐私和公共利益越来越多。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一起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平自2000年起开始从事销售业务。多年来,他从事的工作涵盖了证券、贷款、保险、计算机等行业。其间,他未经信息人同意,整理收集保存客户信息,并于2008年左右开始通过网络平台收集下载公民的各类数据信息,将其储存至U盘内。2021年9月,江某平通过聊天群发布出售及收购公民信息的广告,一个月后被民警抓获。
经查,江某平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约500万条,涉及车辆、房产、股票开户个人、保险等各类信息。
东莞第三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欲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另一起案件中,5名被告人通过买卖实名认证的社交媒体账号牟利获刑。
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在朋友处了解到手机刷视频赚金币兑换现金的项目,觉得收益可观,便打起了借此赚钱的主意。在朋友的介绍下,郑某购买了数台手机、路由器、服务器,之后通过多个网络平台购买空白账号及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账号实名认证,再通过软件让已实名的账号自动刷视频赚金币。其间,为了确保数百部手机正常运行,郑某雇用了蒋某胜、倪某两人帮忙。
2021年4月起,因该项目收益不佳,郑某开始和团队成员在网上贩卖实名认证的社交媒体账号。在此过程中,他又拉了王某倩和王某两人入伙。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将郑某等5人抓获。截至被查获时,5名被告人靠贩卖社交媒体账号,个人最多非法获利19万余元。
今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2000元不等。另外,5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5人赔偿9万元至7630元不等,并在本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东莞第三法院指出,实名认证的社交媒体账号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该类信息均可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账号持有者本人,具有完全的独有性和排他性,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买卖社交媒体账号不但违反了软件使用规定,而且因账号具有便利性、隐蔽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社交媒体账号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该行为还容易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而进一步破坏正常互联网生态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通过司法审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法院也以此类典型案例给社会以警示,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法院相关负责人说。